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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藝人名字當店名宣傳,恐怕得當心偷雞不著蝕把米!很多店家喜歡拿響亮的藝人名號,當作自家招牌,像是「成龍雞排」、還是「周董賣飯」,但其實都和藝人本身沒有關係,只希望能藉此抓住消費者目光;不過經紀人表示,同音同字或許不會管,不過一旦用藝人的形象或是名號,替商品背書代言,就可能吃上侵權官司。
看到招牌,立刻讓人想到最近進軍好萊塢的周杰倫,只是他怎麼會和燒肉飯扯上關係呢?記者:「他的招牌有讓你想到誰嗎?」客人:「想到周杰倫,因為周董。」
經紀公司撇清這家店,和周杰倫根本沒關係,而拿藝人姓名做文章的還有這家,在台中夜市裡頭賣雞排的攤販,扛棒上頭就寫著「成龍雞排」,而這個攤販在當地,已經賣了20年。
雞排店老闆:「在這個行業,希望可以成為佼佼者,所以就把它取名叫做成龍。」
說是希望自家店,能夠成為雞排中的龍頭,生意強強滾,和港星成龍無關啦!只是如果真有紛爭,老闆說願意更名。雞排店老闆:「靠口碑,名字應該不是主要原因。」
而除了有讓人容易聯想到藝人的店家之外,還有用諧音字來取店名的,像是「鍋」富城被當成火鍋店的看板,以及電影食神裡的評審「薛家燕」,成了賣甜點的「雪家燕」,像這樣的情況,就連劉德華也曾碰過。烤鴨店業者(99.05.03):「不良影響的標誌使用商標,我們哪有這樣。」
藝人成龍經紀人說,如果沒經過同意,就使用藝人的肖像或者名號,來替商品代言背書,就是一種侵權,想搭順風車,拿藝人名號來擦亮招牌,恐怕會惹上官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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