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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三讀 業者有執照使得營業

記者 陳心怡 王經維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3/06/03 12:4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灣溫泉事業蓬勃發展,可是您可能不曉得,並沒有專門法律,規範這些溫泉旅館業者,不過,立法院今天(3日)三讀通過「溫泉法」,未來,業者不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還要懸掛水質合格的溫泉標章,才可以營業。

過去,有關溫泉業者的規範,是散落在各個法條中,如今統合成為溫泉法,其中三大重點,包括:

1.業者應該具有水權、土地使用證明、開發計畫書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許可。

2.使用溫泉之事業或個人應該繳交溫泉取用費,費率應該由中央訂定。

3.溫泉水質應該經過檢驗合格並懸掛標章,才可以營業。

不過,由於擔心本法一旦實施後,有太多業者不合法,因此,法律也給予七年緩衝時間,讓業者申請完應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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