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圈知名人士楊登魁18年前因為「一清專案」被捕,羈押120天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現在台北地院法官判決他可以獲得冤獄賠償48萬。
楊登魁是在民國73年1月間被逮捕,逮捕後移送到警備總部軍法處以叛亂罪嫌羈押,直到當年5月獲得不起訴處分才被送到綠島接受近2年的感訓處分。
事隔多年,楊登魁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冤獄賠償,獲得台北地院法官判決不當羈押120天,折算每天4000元,一共要賠償楊登魁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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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登魁是在民國73年1月間被逮捕,逮捕後移送到警備總部軍法處以叛亂罪嫌羈押,直到當年5月獲得不起訴處分才被送到綠島接受近2年的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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