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去年5月花蓮光復鄉女計程車駕駛遭受刑人殺害棄屍命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經過一年審理,認為嫌犯觸犯妨礙性自主罪,因而致人於死,犯案後又不知悔改,判處死刑。 因為犯下殺害女計程車駕駛,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卻在花蓮外役監服刑期間,再度犯下姦殺女計程車駕駛的戴姓受刑人,法官經過一年的審理,認為嫌犯觸犯妨害性自主,又因而致死,且不知悔改,判處死刑。 這件受刑人服刑期間逞兇的案件是發生在去年五月,嫌犯從高雄搭火車到花蓮,攔了計程車,要回花蓮光復外役監,卻在途中下毒手姦殺女計程車駕駛,還棄屍甘蔗園。 警方在死者陳屍地點附近,找到水果刀以及疑似沾有血跡的男用長褲,採集指紋及檢體化驗後,24小時內就確認是外役監受刑人,只是在民國79年,因為殺害女計程車駕駛被判處無期徒刑,11年後又同樣殺害女駕駛,相同的犯罪事實,讓法官決定酌情判死刑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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