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30元作為查賄的標準,已經被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認為,不能以金錢的多寡,做為是否賄選的絕對標準,而應該以是否有賄選的意圖和對價關係。對此法務部表示,也贊同最高法院的意見,因為不管錢多錢少,只要賄選,就該法辦。 最高法院通過新判例,推翻法務部30元查賄標準。判例中指出,賄選罪中,候選人交付選民的財物或不正利益,不能以金錢的多寡做為絕對標準,而是應該是「有行賄意圖」,或是所送的財物或不正利益與選民的投票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就可以構成賄選;即使在金額在30以下,也可成立。 對此,法務部回應,最高法院的判例,其實和法務部的主張,並不違背。法務部明訂30元文宣標準,只是為統一檢察官發動偵辦賄選案件之最低門檻,並非意指賄選標準以30元為界定。法務部強調,非文宣的一般賄選贈品,不論價值高低,為偵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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