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路檢查賄到底有沒有違憲?花蓮主任檢察官和兩位部長,認知顯然有很大差距,陳定南和余政憲部長都強調,只要是非全面性攔檢,警方在「合理懷疑」下,依法可以路檢,問題就在於大法官當時針對酒測,曾經解釋全面攔檢違憲,卻沒有明確指出何謂合理懷疑,這也就是侵犯人權與否的灰色空間。
吹哨、攔停、查證,隨機盤查,這是路檢標準程序,會發展出這套標準程序,是從攔撿酒駕開始,當時因為執行酒測,封路輛輛攔,攔出爭議,要求釋憲,最後,大法官解釋違憲執勤,警方路檢改成單一線道,隨機抽樣,以平民怨。
翻開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沒有授權警察人員可以不顧時間,不顧地點,對任何人任意臨檢,取締或是隨機檢查盤查,但,只要有「相當理由」或「合理懷疑」的前提,則不在此限。
今年6月5號快速三讀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為了讓臨檢勤務有法源依據,明示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車輛,警方得查證攔檢身分,問題是所謂「合理懷疑」,還是沒有明文規定,單靠警方的經驗和目測,模稜兩可的判斷,惹不滿在所難免,尤其攔撿理由一旦雙方沒有共識,一條「妨害公務罪」,又得法院解決。
攔撿,時間長短不是問題,重點是,沒有「合理懷疑」的基準點,爭議將永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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