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轟動一時的東海之狼紀富仁,本來被判四年六個月,紀富仁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今天更三審,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再度判決紀富仁無罪。
紀富仁,涉嫌在民國86年性侵害東海大學兩名女學生,警方當時抓到紀富仁之後,兩名女學生指證歷歷,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裁定,紀富仁屬性侵未遂,判刑四年六個月,紀富仁從此變成社會唾棄的東海之狼。
但之後警方比對性侵害嫌犯DNA,竟與紀富仁完全不符合,紀富仁不斷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法院發現警方偵辦過程有嚴重瑕疵,這其中包含作案相關證物遺失,DNA不符合等不利檢方證據。
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民國87年,更二審性侵證據不足,紀富仁獲判無罪,經過六年,台中高分院更三審,檢警無法提出有力犯罪事證,台中高分院再度裁定紀富仁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