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兩戶人家共用一個大門,當鄰居十幾年,結果2年前翻臉,其中一戶人家就換掉大門鎖,不讓對方出入,被依妨害自由罪告上法院,一審法官判無罪,二審宣判逆轉,法官認為大門是共用通道,雙方都有權使用,判決換鎖的老太太有罪,要罰3千元。
從53號大門走進去,有兩戶人家,住在前面的易老太太,60多歲還被告妨害自由,二審宣判有罪,要罰她3千元,老太太很不滿,她說她只是換門鎖,對方卻恐嚇她。被告易陳快︰「我在住醫院的時候,他們(鄰居)偷換新門鎖,我回來跟他們理論,他們夫妻竟然打人。」
老太太說,她有驗傷單,而且晚上怕對方上門找麻煩,都睡不好,但其實兩家人從民國75年開始就比鄰而居,兩年前因細故吵翻天,老太太突然換門鎖,不讓對方通過家門口。
兩戶人家十幾年來共用一個通道,還用一棵樹為界,現在翻臉,住前面的不讓住後面的走前門,現在這戶人家要出入,都得爬上這個斜坡,下雨天不小心,搞不好會摔得滿身泥濘。被告易陳快︰「他們要爬上去耶,他們後面有通路,自己又不做路,要讓,其他人可憐、同情他們!」
通行權有爭議,一審判無罪,二審法官卻認為,過去十幾年能走的路,主觀認知上,現在一樣有權通過;這讓老太太下決心要蓋圍牆,3千元她會付,但既然不愉快,乾脆從此斷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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