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由豪要求國內要有獨立檢察官,才願意回國,再度掀起了台灣需不需要「獨立檢察官」這個話題,事實上,獨立檢察官,是由美國首創,專門負責偵辦總統濫權而設的特別機制,不過因為成效不彰,美國已經在五年前廢止了這項法案,走入歷史。
檢察官陳瑞仁:「我們只要把檢察總長,人選的產生,引進一個機制,立法院同意後,才能當檢察總長,這樣的話大概,就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可以利用檢察系統來整肅異己。」
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因為性醜聞案,遭到獨立檢察官史塔,窮追猛打驚爆出一連串赤裸八卦的新聞,這件事,恐怕是大部分人,對所謂獨立檢察官,唯一的印象,事實上,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是在水門事件後,第一次提出,要依個案推派一個特別檢察官,獨立偵辦總統或高官濫權,不受官僚體系約束。檢察官陳瑞仁:「一般他們是指定社會上風評非常好的律師,或者甚至是退休的法官,他必須要對國會來負責。」
構想看來正確,不過以就以柯林頓案事件看,本來是要辦白水案,不過獨立檢察官花大錢辦了五年,毫無所獲,結果是偵查方向大逆轉,變成無關法律的白宮性醜聞,也因此,美國在實施21年,一共推派過20位獨立檢察官,花掉美金一億六千萬之後,以經在1999年廢法,讓獨立檢察官,走入歷史。檢察官陳瑞仁:「因為他(獨立檢察官)必須要向國會負責,所以必須向國會提出報告,所以能夠滿足大眾知的權利,至於追訴犯罪,這一方面的功效,他跟一般檢察官不相上下,就不相上下啦。」
回頭看國內,法界人士認為,其實從花蓮地檢署傳喚總統出庭,連檢察長都不知道的這件事,已經可以看出,國內檢察官在體制上,其實比美國檢察官還獨立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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