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上路,第一通投訴電話打進了台中市社會局,申訴者是一位女店員,她抱怨隔壁早餐店工讀生,老是偷瞄她的胸部,社會局建議女店員先蒐集證據,但是眼神騷擾怎麼舉證,連社會局也霧煞煞。
台中市社會局113專線,接到第一通性騷擾諮詢電話,內容是一位大賣場女店員,對隔壁早餐店工讀生的賊眼很不滿。
社工:「她覺得那個工讀生是一直盯著她的胸部看,社會局可不可以過來處理?她覺得眼神是對著她,她覺得眼神很輕浮,所以她覺得被性騷擾。」
社工建議女店員先向工讀生的老闆申訴,老闆依法得制止工讀生,但是女店員要負責舉證,這下子問題來了。中市社會局副局長利坤明:「眼神騷擾的部分,我想真的是非常難指證,除非這個行為動作是不斷的做而且旁邊有人看到。」
社會局也無法建議怎麼舉證,只說找人證最簡單,問題是偷瞄胸部最多只需要3秒,真的有旁觀者湊巧看到嗎?再看看內政部公佈的樣本,講黃色笑話、伸出鹹豬手亂摸、掀裙子、展示色情圖片都在列,卻就是沒說眼神騷擾算不算,到時候社會局開罰又很頭痛。
新法上路,從執法單位到各公司行號,沒人分得清尺度,有泌尿科醫師說以後觸診要小心,還有酒店小姐擔心,客人因為怕跟小姐摟摟抱抱反而被告性騷擾,客人從此不敢上門,性騷擾防治法怎麼落實,會不會矯枉過正,效果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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