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您來看一個特殊判例!彰化一名景觀工程包商,涉嫌替前員林鎮長洗錢,檢方提出緩起訴處分,不過也要求他在家鄉蓋一座社區公園,還要在公園內立碑贖罪同時署名,雖然有人批評如此一來像是遊街示眾,但檢方說,當初碑文內容包商也同意,如果現在有意見,還可以再改。
陳姓包商來到運動公園,雖然這裡是他一手興建的,不過他的臉上卻充滿無奈,原來法官要他在公園內立碑文,要寫上「誤蹈法網」四個大字,還要寫上他的名字。
陳姓包商:「我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法院之前說要用洗錢防制法,所以我也不太曉得。」
包商已沒有收到判決書為由,相當低調,根據了解,他涉嫌在3年前,替前員林鎮長洗錢,法官認為包商沒有前科,裁定緩起訴,不過要求他在住家附近蓋公園,總工程款當作是做公益53萬多元,就當作是做公益。
彰化地檢署襄閱張慧瓊:「要求被告立文載明誤蹈法網,所以修建公園嘉惠鄉里,我想這樣的文字,也是相當適當的。」
雖然當初碑文內容經過陳姓包商同意,不過他後來想想,又覺得不妥,因此希望修改碑文內容,人權團體也痛批這樣做跟遊街示眾有什麼兩樣,對此法院表示,還可以再討論修改,只是這樣的判決,恐怕也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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