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上路,企業須依法建立申訴機制與防治措施,違者最高可罰450萬元。TVBS整理5大構成要件、7大紅線行為、企業分級責任與申訴流程,一次看懂職場霸凌如何認定、如何申訴與最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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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法今天上路!關鍵時間先知道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已於同年6月23日由勞動部正式公告。
- 2025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首度將「職場霸凌之防治」獨立成專章(第二章之一),確立了法制化的法源基礎。
- 2025年12月19日.總統正式公布:總統正式公布《職業安全衛生法》重大修正案,將預防勞工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義務,全面提升至法律位階。
- 2026年6月23日.兩大核心子法正式公告:勞動部正式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等配套子法,明定企業規模分級責任與最高負責人條款之處理程序。
- 2026年7月1日.新法與子法正式施行:職安法新修條文與相關配套子法同步在全國全面生效,正式宣告台灣職場全面迎來法律強制規範的新時代。
法律怎麼定義職場霸凌?5大要件一次搞懂
根據職安法第22-1條,職場霸凌是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的狀況,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要件1:人員關係、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受害者具備特定的職務或權勢關係。這不只侷限於「上司對下屬」的權力壓迫,也包含同儕之間的集體排擠,或是利用資歷、業務掌控權等優勢進行的不對等對待。
職場霸凌要件2: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
因此過去主管的言語刺激或侮辱,常被當作主管的個人管理風格,新制上路後,這些行為都被明訂為霸凌。
職場霸凌要件3:執行職務的場所以及衍生空間
受害者是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當對待。要注意的是,隨著現代工作型態轉變,執行職務的範圍不再只限於辦公室,出差途中、非辦公室的交際應酬場合、在下班時間,不當的遠距工作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內的威脅、冷落或羞辱,都算入執行職務的範圍。
職場霸凌要件4:不當的言詞或行為
霸凌不一定要動手,當眾羞辱、言語諷刺、刻意刁難,或是恐嚇解雇、無故降職、言語脅迫、故意不分配工作、故意不讓其參與必要會議、刻意聯合眾人排擠等造成冷落孤立的情形也算。
職場霸凌要件5:有持續性與身心危害
不當行為導致勞工的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例如造成焦慮、失眠或憂鬱症等等,而這樣的行為必須要有持續性,也就是長時間、反覆發生。
但法規也有「情節重大者除外」的但書,如果行為人的手段極端、情節重大,像是一次性的嚴重當眾人格侮辱、肢體暴力威脅,就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只要發生一次,即可認定構成霸凌。
7大職場霸凌紅線行為對照表(含醫療、辦公室情境)
勞動部整理常見霸凌情境包括公開羞辱、社交排擠、冷暴力、派工不均、反覆威脅解僱或降職、刻意打壓發言及集體施壓等7類行為。
7大職場霸凌紅線行為與常見情境對照表
| 霸凌紅線行為 | 辦公室常見情境 | 醫療/護理機構常見情境 |
| 公開羞辱與打壓 | 在跨部門會議上當眾辱罵員工「豬腦袋」、「沒用」或強迫當事人當眾認錯。 | 醫師或護理長在護理站或病患面前,當眾怒斥學弟妹「不會抽血就滾回學校重新讀」。 |
| 社交排擠與冷暴力 | 刻意不邀請某員工參加部門例會、聚餐,或集體當作該員工不存在、不和他說話。 | 學姐交班時故意跳過特定學妹,或將其退出護理站的公務聯絡群組,刻意孤立。 |
| 派工不均與惡意刁難 | 故意把最繁重、無法如期完成的工作全丟給同一人,或刻意不分配任何工作讓他枯坐。 | 刻意將重症、難纏的病患或最差的班表(如連續花班)集中排給某位特定護理人員。 |
| 反覆威脅解僱或降職 | 主管動輒以「你不聽話就給我滾、明天不用來了」、「考核絕對不會讓你過」來恐嚇脅迫員工。 | 院方或主管反覆以「不配合就讓你沒執照」、「扣你績效、調去不熟悉的科別」來施壓。 |
| 吹毛求疵與無理挑剔 | 針對打字字型、簡報底色等非核心業務反覆刁難退件,或刻意放大檢視無關緊要的極小失誤。 | 對於非臨床安全的常規瑣事,例如推車擺放角度、寫紀錄的筆跡等等放大查核與嚴厲懲處。 |
| 不准假或限制培訓機會 | 員工家中突發重大變故而且有合法證明,主管還是惡意拒絕准假,或刻意阻撓參與升遷必備的培訓。 | 刻意刁難、拒絕核准護理人員為維持執照所需的法定繼續教育學分假,或無故拒絕其依法請休。 |
| 集體施壓與集體霸凌 | 多位資深員工或跨部門主管聯合起來,在線上工作群組或實體辦公室內集體對單一員工言語圍剿。 | 如多位學姐或跨科別人員聯合對新進人員集體言語諷刺、貼標籤或工作杯葛。 |
某不具名的醫師指出,在醫療領域,護理師的職場霸凌很明顯。醫師端最多是言語衝突、卡住開刀房時間或搶門診時間,被霸凌的醫師可能只能拿到很差的時段,但這些相對不會浮上檯面。
但護理師間的職場衝突和霸凌就很明顯,因為跟當兵很像、學長姐制很重,很多時候即便沒有做不好,資深護理師就是會直接「噹」和下馬威;另外,護理師缺人、工時長,即使是放假或下班,也要隨時待命,如果學長姐發現缺人,要隨扣隨到。
訂飲料沒揪、下班傳LINE,算不算霸凌?常見迷思一次澄清
勞動部說明,單純的人際摩擦、偶發衝突或主觀感到不舒服,若未同時符合5大要件,不會被認定為職場霸凌;訂便當沒揪、下班傳LINE等行為需視是否具刻意性、針對性與持續性才可能構成霸凌。
| 灰色地帶情境 | 算不算霸凌? | 法律上的關鍵判斷點 |
| 訂下午茶、訂便當沒揪我 | 通常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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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在下班時間傳LINE交代工作 | 要看頻率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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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在會議上嚴厲檢討我的業績 | 可能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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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偶爾被冷落或工作壓力大,可能只是人際溝通或勞資調度的磨合期。新法的目的是要揪出那些真正利用權勢惡意折磨員工的情形,而不是要讓辦公室變成大家都不能說話的冰冷禁地。保持平常心,用理性對照標準,就能保護自己。
企業7月起要做什麼?依規模分級合規清單
職安法規定,僱用勞工10人以上須建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措施及懲處規範,100人以上須成立調查小組且外聘專家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如果企業未依法建立對應的防治機制或申訴管道,一經勞檢發現且限期未改善,最高將面臨450萬元的鉅額罰鍰。
| 法定應辦事項 | 未達10人 | 10~29人 | 30~99人 | 100人以上 |
| 採取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取有效適當措施 | V | V | V | V |
| 申訴管道 | O | V | V | V |
| 訂定懲戒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O | O | V | V |
| 申訴處理小組 | O | O | V | V |
| 調查小組 | O | O | O | V |
| 申復調查小組 | O | O | V | V |
(註:V為法定應辦事項,O為得參照辦理)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規模在100人以上,新法對調查小組的要求非常嚴格。當受理霸凌申訴時,成立的「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專家如外部律師、心理師、勞工問題學者等的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什麼是最高負責人?
這次配套子法《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中,針對「最高負責人條款」設有外部公權力介入機制。人資與法務在修訂內部規章時,必須對「最高負責人」有精準的法律理解,其定義不限於公司登記表上的代表人,而是採取實質認定:
- 機關(構)首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等等
- 法人、合夥人、團體代表人
- 持有20%以上股份的人
-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 實質控制人事財務者
-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
被職場霸凌了怎麼辦?申訴5步驟與3條法律途徑
遭受職場霸凌者除向公司內部申訴外,也可透過行政管道(向勞動局申請調解)、民事管道(依侵權行為求償慰撫金)或刑事管道(若涉及傷害、侮辱、恐嚇提出告訴)三軌並行主張權益。
被職場霸凌了?申訴流程5步驟
根據規定,遭受職場霸凌的勞工,申訴期限為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內;若已離職,則須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逾期將喪失申訴權利。當遭遇不當對待時,蒐集證據並了解申訴管道和程序,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步驟1.蒐證保存
要保留被霸凌的證據,形式可以是錄音或影像、通訊軟體截圖或是書面紀錄等等,並能呈現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參與的人有誰。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錄音蒐證,要留意錄音的場所:
- 合法錄音: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或多人工作的公共空間,自己是對話當事人之一進行錄音,通常屬於合法蒐證。
- 違法風險(私密空間):如果在私密茶水間、私人洗手間,或非對話當事人私下放置錄音筆竊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證據也不會被採用。
步驟2.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職安法22-1條規定,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要設立申訴管道。受到霸凌的員工可以根據公司規章,向人資或指定的申訴委員會提交申請。
步驟3.尋求外部申訴
如果被申訴的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公司內部受理申訴後未依法處理,可直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動局或勞動處提出外部申訴,由公權力介入。
步驟4.等候調查結果
公司收到申訴案件而展開調查,根據規定,法定調查期限為收件後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要把調查結果書面通知雙方。調查過程中,公司要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同時調查成員中的外聘專家不得少於1/2。
步驟5.不服結果可提申復
若對調查報告的結論或處分不服,申訴人可在收到通知後的規定天數內(各公司行號不同),向原受理單位提出「申復」。
很多受害者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弄得更慘。針對這一點,2026年新制與防治要點強化了申訴人保護條款:
- 禁止不利處分:法律明確禁止雇主因為員工提出霸凌申訴或協助調查,而採取降職、減薪、資遣、刁難或任何懲戒性處分。
- 獨立罰則:如果雇主違反保護義務,會面臨獨立的行政罰鍰。這給了勞工更強的底氣去尋求職場霸凌怎麼申訴的救濟路徑。
行政、民事、刑事「三軌並行」途徑
除了上述公司內外部的申訴流程外,受害者也可以透過以下3條法律途徑主動主張權益:
- 行政管道.勞動局爭議調解:當公司不願妥善處理、拒絕依法調整職務,或因霸凌被迫離職時,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據職安法與勞基法,主張雇主未盡職安不法侵害預防義務,請求被迫離職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職災補償。
- 民事管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霸凌造成的身心受創,在法律上屬於人格權受損。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霸凌者請求醫療費損害賠償,以及俗稱精神慰撫金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公司未善盡保護義務,可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刑事管道.直接提出告訴:如果霸凌者的言行逾越紅線,受害者可直接攜帶證據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例如當眾辱罵、諷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肢體衝突或長期精神折磨至精神疾病則和傷害罪或重傷害罪有關。
勞動部也特別說明,職場霸凌的申訴案件,無論是在7月1日前、後收到申請,或是在7月1日前已經在處理,都直接用新制處理、辦理至結案。
職場霸凌罰鍰全解析:最高重罰450萬元
職安法對職場霸凌設有三層罰則:一般違反防治義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5條),因霸凌致生職業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加重可達450萬元(第43條),最高負責人個人被認定霸凌行為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
| 處罰層級 | 處罰對象 | 違規觸法條件 | 罰鍰金額(新臺幣) | 法源依據 |
| 第一層:一般違反防治義務 | 企業/雇主 | 雇主未依規模建立申訴管道、未訂定防治措施,或在發生霸凌事件後消極不處理、未採取有效適當措施,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 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 《職安法》第45條 |
| 第二層:因霸凌致生職業病 | 企業/雇主 | 情節嚴重,導致受害勞工因職場霸凌確診引發重度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職業病。 | 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加重至450萬元) | 《職安法》第43條 |
| 第三層:最高負責人條款 | 行為人(含最高負責人) | 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定義包含實質控制者、登記負責人、大股東及特定親屬主管)被公權力實質認定為霸凌的直接行為人。 |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職安法》第46條 |
其中「最高450萬元」是情節重大下的罰款,必須是企業要有違規情節重大、蓄意隱匿案情、集體串供、惡意打壓申訴人或短期內連續累犯等加重事由,主管機關才會依法裁處上限450萬元的重罰。
新制的另一個要點是公司和行為人分開罰。如果一家大企業的董事長集體霸凌員工,導致員工罹患重度憂鬱症,公司人資選擇吃案不處理,主管機關介入查證屬實後,可能產生3個罰則,獨立計算、分開罰:
- 公司會因為消極處理,會被依《職安法》第45條罰最高75萬元。
- 公司會因為「害員工得職業病」,會被依《職安法》第43條罰最高300萬元(可能加重至450萬元)。
- 董事長個人則是「身為最高負責人還霸凌」被依《職安法》第46條罰最高100萬元。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FAQ
以下整理讀者最常詢問的問題。
Q1:職場霸凌新法是今天生效嗎?子法公告了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配套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已於2026年6月23日由勞動部正式公告,不再是草案階段。
Q2:訂飲料、訂便當沒揪算職場霸凌嗎?
勞動部說明,單純一兩次的訂餐忘記邀約屬於職場人際摩擦,不足以構成霸凌;但若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群體之便,刻意、持續且針對特定員工進行排除,使其感受孤立或敵意工作環境,才會被認定為社交排斥型霸凌。
Q3:下班主管傳LINE交辦工作,算不算霸凌?
勞動部表示,下班後收到主管LINE訊息不必然違規,須視內容是否涉及冒犯、威脅或不合理逼迫等逾越業務必要範圍的言詞行為;單純交辦隔日工作或提醒事項,通常不構成職場霸凌。
Q4:一次性的嚴重行為算職場霸凌嗎?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職場霸凌原則上以「持續性」為認定要件,但新法明確新增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因此單次重大行為(如嚴重公開羞辱或肢體衝突)仍可能成立。
Q5:被老闆霸凌,公司就是老闆開的,能申訴嗎?
當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勞工無須透過公司內部申訴,可直接向地方勞動局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行使裁罰權。最高負責人的定義包括:機關(構)首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法人或團體代表人、持有20%以上股份的人、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實質控制人事財務者、代表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血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以及經工會、股東或申訴人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
Q6:申訴後遭公司報復降職或資遣,怎麼辦?
新法明確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對其採取降職、資遣或其他不利處分,並針對此行為設有獨立罰則,員工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雇主的報復行為。
Q7:已經離職了,還可以申訴之前遭受的霸凌嗎?
已離職的勞工仍可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但須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逾期將失去申訴機會,建議盡早保存相關蒐證資料並評估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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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職場霸凌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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