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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要扣稅?超過「這金額」扣5% 國稅局試算一次看

編輯 邱子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05 18:5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5 18:59
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農曆年關將近,許多民眾都期待能領到年終獎金,作為一整年辛苦勞動的回饋,因此就有民眾好奇領年終獎金是否要先扣稅?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年終獎金超過「90501元」扣5%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也就是115年度的90501元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舉例試算


高雄國稅局舉例,某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萬元及10萬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但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因此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千元稅款(10萬元×5%),並須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所以乙員工實際入帳金額是9萬5千元(10萬元減5千元稅款),該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預扣非最終稅額 申報多退少補


 
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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