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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2025最新職場霸凌定義、罰則加重懶人包

作者 柯勝文 實習編輯 余冠蓁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4 14:57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4 14:58
職安法-職安法修法-職安法三讀-職安法修正2025
2025最新職場霸凌、罰則加重細則懶人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25職安法三讀通過!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違反職安法致死刑期與罰金全面加重。本文整理職安法修正草案對照表、霸凌定義及企業合規檢核清單,提供勞工與雇主最完整的職安法修法懶人包,全面了解職安法修法影響。
 

 

《職安法》三讀通過!2025修法3大核心變革總整理


2025職安法修法,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其三大核心變革包括: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大幅提高工安致死刑責與罰金、擴大法人責任與源頭管理。
 
 

《職安法》修法重點1: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行為」:指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範圍,包括威脅、侮辱、冒犯、冷落或其他不當方式,造成勞工身心受害。
  • 不需持續性:情節重大者,即使非持續行為,也可構成霸凌。
  • 雇主規模要求:雇用30人以上,必須訂定防治、申訴與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雇用10人以上者須設置申訴管道。
  • 申訴調查:外聘委員至少佔一半,且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處罰:雇主未採取措施最高罰75萬元;最高負責人涉霸凌最高罰100萬元。
 
更多新聞:三讀通過了!職安法增「霸凌防治」 最重罰100萬元
 

《職安法》修法重點2:修正職安法處罰額度,提高工安致死刑責與罰金

  • 職災死亡:刑期上限由3年增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提高至150萬元。
  • 三人以上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由18萬提高至100萬元。
  • 行政罰:違反安全設施規範,最高鍰罰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最高鍰罰75萬元。
  • 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等資料,強化公眾監督。
 

《職安法》修法重點3:強化源頭防災與安全管理

  •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要求營造工程從新建到分包,都需重視與提升工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 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層層轉包的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主承攬商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工程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應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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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解析


根據三讀通過的《職安法》修正案,職場霸凌的明確定義與進一步規範雇主的防治義務與處理措施,增訂在第22條之1~第22條之3。
 

新修定《職安法》三讀後,在第22條之1,霸凌明確定義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範圍,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亦即職場霸凌不僅限於肢體暴力,還包含言語侮辱、精神排擠、過度工作要求等持續性身心侵害行為。

《職安法》第22條之2,要求雇主建立防治與申訴機制,並提供保護措施,讓勞工有法律依據維護自身權益。要點為:
  • 即時措施: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措施,避免持續傷害。
  • 協助與保護:須提供心理諮商、醫療、社福、法律等協助。
  • 《職安法》第22條之3則規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更多新聞:職場霸凌是什麼?職場霸凌定義、蒐證、申訴管道與法律保障一覽
 
 

構成職場霸凌的具體行為指標


根據勞動部最新修訂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具體樣態:
  1. 吹毛求疵、挑剔小錯:主管對同仁在小事上過度挑剔,把微小錯誤放大或扭曲。
  2. 孤立、邊緣化:同仁或主管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刻意忽視或排擠、打壓。
  3. 公開羞辱或威脅: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或嚴重辱罵。
  4. 否定貢獻與價值:主管持續批評並拒絕承認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5. 阻礙工作或訓練: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6. 不合理工作分配:主管給予特定勞工過重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安排無聊瑣事,甚至完全不分派工作。
  7. 設下不實際的目標:主管設定不合理的工作目標,或在同仁努力達成時故意增加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更多新聞:勞動節提修《職安法》 明定霸凌行為:威脅、孤立、侮辱都算

然而,由於每個人的觀感跟認知不一,「合理管理」與「霸凌」的界線何在?

合理管理是基於工作目標、在必要且合理範圍內行使指揮監督權;職場霸凌則是逾越業務需要,以侮辱、孤立、威脅等方式危害勞工身心,兩者之間界線的關鍵在於「目的正當性」與「表達方式」。主管只要在指揮監督權限內,且表達方式不涉及人格羞辱,原則上屬合理管理;但若涉及羞辱或孤立同仁,造成身心壓力,則實屬霸凌。至於最後是否能夠構成霸凌,往往還是得由司法單位來裁決。
 
例如,114年有一件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有人指控主管進行多次職場霸凌,包含惡意發動不合法調職、不公平考評及記過處罰、不合理之單位工作分派,於言行上持續並故意為歧視、侮辱、嘲諷等霸凌行為,導致其遭到孤立排擠,身心壓力沉重。
 
 
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認定主管批評是基於客觀事實、對於工作過程成果所為合理描述,例如提醒員工「工作不要都挑簡單的做」,或「不要找不相關的藉口來搪塞,把遲到的責任推卸給別人」,並非專以貶損名譽為目的,尚未達到侮辱或霸凌程度,而判決原告敗訴。
 
另一案例,則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最終認定主管的言語霸凌成立。案件大致內容為:有單位主管當著被上訴人及同仁面前,公開辱罵被上訴人為「豬頭」3次。司法認定,依一般社會通念,罵別人「豬頭」,已經具針對性,屬於攻擊性言詞,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而且是在辦公環境中公開辱罵,足以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最後,該名主管被判決應給付3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職安法》修正雇主如何建立預防計畫與申訴管道?

 
根據職安法修正案,明確定義雇主之防治義務、申訴與調查機制。針對建立預防計畫與申訴管道,以下為條文重點整理:

1.  雇主防治義務
  • 雇主防治義務: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
  • 規模要求:雇用30人以上的企業、團體,必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用 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申訴處理流程:雇主接獲申訴後,應避免霸凌再度發生,並提供諮詢、協助保護,進行協調或調查。
  • 主管機關網站登錄:雇主接獲申訴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2.  調查與申訴機制
  • 調查應客觀、公正: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
  • 若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相關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最高負責人涉霸凌: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外部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調查。
  • 調查小組:為確保調查公正性與性別平衡,調查小組的外聘委員至少佔1/2,且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申復機制:若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須重新組成申復審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2/3。
  • 調查結果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避免資訊不透明或口頭處理。
 

《職安法》26條修正對照表:罰金與刑期加重多少?

 
職安法第40條修正後,針對違法致死之雇主,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5年,罰金上限則由3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第41條修正後,若發生3人以上受傷的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提高至3年,罰金上限亦提高至100 萬元 ,展現政府對工安零容忍的決心。

職安法修正對照表如下:
 
條文 舊制(2024前) 新制(2025起)
第9條 製造者、輸入者僅需提供部分產品資訊。 必須建立並保存完整產銷資料,並接受抽驗。
第15-1條(新增)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於發包階段應採取下列措施:
  • 要求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風險評估,合理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要求施工者依上開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

 
第22條 雇主須置健康服務人員(醫師、護理師)。 增列心理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涵蓋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第22條之1(新增)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
22條之2(新增)
  •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
  • 規範明確的調查或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
  • 建立通報機制,雇主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需通報。
22條之3(新增)
  • 建立外部救濟管道,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明定申訴時效;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
  • 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的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
第23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增加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第24條、46條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須受訓。 增訂合格訓練或檢定資格,違規須接受講習。
第26條 出租或出借場所設備,無明確告知義務。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事前告知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第27條 承攬人共同作業須辦理防災事項。 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主承攬商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第27-1條(新增)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應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
第32條 職安教育訓練單位規範不明。 增訂認可管理機制。
第39條 調查由雇主內部進行。 可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保障申訴人不受不利處分。
第40條 造成死亡職災,刑期上限3年、罰金最高30萬。 死亡職災刑期上限5年、罰金150萬。
第41條 災害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刑期上限1年、罰金上限18萬。 多人受傷刑期上限3年、罰金上限100萬。
第43~46條 行政罰鍰上限偏低。 提高行政罰鍰,下限由3萬提高到5萬;上限由30萬提高到100萬。
第48條 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下限:3萬(未修正)。 罰金上限由15萬提高至75萬。
第49條 違法雇主資訊不公開。 必須公布處分日期、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職災須公布日期、地點、罹災人數。
第51條 自營作業者承攬時,規範不明。 適用危害告知與承攬安全管理規定。
第51-1條(新增) 數位平台交付外送作業者,事業單位須負雇主義務。
 

企業如何因應《職安法》修正?人資必備合規檢查表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三讀通過,企業應立即啟動內部查核,首要任務是修訂工作規則以納入反霸凌政策,並重新評估高風險作業環境之安全設施,確保符合最新的職安法施行細則要求,避免因疏忽而觸法。

以下整理「5步驟行動清單」,幫助企業能落實有系統性的行動方案:

1. 公告新法規
  • 行動:透過內部公告、電子郵件、員工會議,向全體員工說明修法重點。
  • 目的:確保員工知悉「職場霸凌防治」已入法,並了解申訴權利。
  • 工具:公告欄、內部網站、簡報懶人包。
 
2. 修訂工作守則
  • 行動:將「職場霸凌防治規範」納入工作守則或員工手冊。
  • 目的:建立明確的行為規範與懲處機制,避免模糊空間。
  • 工具:修訂版工作守則、公開揭示文件。
 
3. 辦理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 行動:避免違犯職安法職場霸凌的規定,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內容涵蓋霸凌定義、案例解析、申訴流程等。
  • 目的:提升主管與員工辨識能力,建立尊重文化。
  • 工具:線上課程、實體講座、案例演練。
 
4. 盤點護具與設施
  • 行動:檢查工作場所的安全設施、防護具是否符合規範。
  • 目的:除了心理防護,也確保物理安全,符合職安法全面防護精神。
  • 工具:安全檢查表、設備維護紀錄。
 
5. 建立匿名申訴信箱
  • 行動:設置匿名信箱或線上申訴平台,保障員工隱私。
  • 目的:降低員工申訴的心理壓力,提升申訴意願。
  • 工具:匿名電子信箱、線上表單、第三方申訴平台。
 

《職安法》修正案常見問題 Q&A

針對此次職安法修正幅度較大,以下整理勞工與雇主最關心的常見疑問與解答。
 

Q1: 職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了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三讀已通過。此次修正主要強化了對重大職災的罰則,並新增了職場霸凌防治的相關規範,是對現行法規的重大更新。
 

Q2: 職安法中,「職場霸凌」的定義和防治措施是什麼?


職安法將職場霸凌視為「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明確定義為「勞工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範圍,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方式,導致身心健康受害」,要求企業須制定計畫、採取必要預防、建立申訴管道與處理措施。
 

Q3: 職安法修法後,罰則有提高嗎?主要針對哪些違規行為?


罰則有明顯提高。主要是針對造成勞工死亡或重傷的重大職災,加重了企業負責人與相關人員的刑期與罰金,旨在加強企業的安全責任與社會監督。
 

Q4: 《職安法施行細則》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也會跟著修正嗎?


會。《職安法施行細則》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配套子法規,依照立法慣例,通常會在主法案修正後進行相應的調整,以確保法規的完整性和可執行性。


※ 本文章之所有內容,未經作者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節錄、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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