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拍照舉證闖紅燈的罰單,如果拍照的角度不對,只拍一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屏東一位機車騎士就在穿越馬路時,被員警拍到背後亮著紅燈的照片,騎士堅持自己越過白色停止線時燈號是黃色,法官裁定一張照片證據力不足,不罰,不過基層交警也說,要連拍有技術上的困難。
只拍一張照舉證為什麼不夠?屏東一位機車騎士,就是穿越路口行駛到一半的時候,被警方拍下一張背景是紅燈的照片,騎士堅持自己在越過白色停止線的時候,燈號是黃色,雙方鬧上法院,警方舉證只憑一張照片,被法院認定證據力不足。
屏東地方法院發言人潘正屏:「警方所提出來的相片,並不能夠證明受處分的人,就是異議人是在闖紅燈的狀態。」
法官認為,取締員警應該從車子壓在停止線開始,到車子超過停止線,連續拍3張照片,才算舉證完全,員警聽到這樣的判例,認為根本是變相鼓勵闖紅燈。
交通警察:「頂多你照1張、2張,那你怎麼照他的牌照?他過去你才能這樣反過來,拍他的牌照啊。」
機車騎士則是跟投訴的人站在同一陣線。TVBS記者:「一張是不夠的喔?」機車騎士:「不夠,絕對不夠,這樣有瑕疵,員警的心態不一樣嘛!」
此例一出,連數位相機都得自備的交通警察們,嗆說以後乾脆不拍照了,直接攔人舉發,現場把事實弄清楚,以免到法官那又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