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景點都有出租電動自行車,但遊客發生事故時卻無保險理賠,求償無門。交通部今(19)日公告新修正草案,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出租前有教使用者操作的義務,否則可處600至1200元罰鍰。
交通部今天公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提到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從2022年11月30號起納管,需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才得以掛牌上路,不過如今許多景點卻屢屢傳出電動自行車發生意外事故,遊客卻因業者沒有投保無法求償,相關爭議頻傳。
交通部說明,現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必須投保責任險,否則監理機關可依法不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而此次所修正的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條文,內文明確提到出租人不得逃避相關投保責任,以此來加強租賃市場的安全保障。
交通部表示,避免遊客因不熟悉操作而發生意外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業者若未在租借之前教導駕駛人操作車輛的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則,依法可處600元至1200元的罰鍰,本次修正也明文規定「出租人應於租借前進行使用教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