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曾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小萱(化名),曾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去年1月與小萱約會期間,2人在車內發生性關係,事後小萱家人得知震怒提告。法官審酌雙方已達成和解,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處曾男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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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曾男在網路結識少女小萱,2人相談甚歡後決定見面約會,去年1月間,曾男開車載著小萱出遊,結果曾男將車輛開到北投區關渡宮停車場,克制不住慾火之下,雙方在車上發生性關係,直到事後,小萱父親得知此事,憤怒報警提告。
檢警調查,曾男雖然未違反小萱意願,但他明知小萱未滿16歲,性觀念尚未成熟,也沒有完全的性自主同意能力,日前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將曾男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曾男僅為了一己私慾,未克制性衝動就與未成年性交,有害少女的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但審酌曾男犯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15萬元和解,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期期間保護管束。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