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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注意!醫藥費若已獲保險支付 「不得再列舉扣除」

記者 謝佩穎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4/29 16:1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9 16:12
財政部提醒,若醫藥費已請領保險支付,就不得再列舉扣除。(圖/TVBS)
財政部提醒,若醫藥費已請領保險支付,就不得再列舉扣除。(圖/TVBS)

綜所稅即將開始申報,財政部提醒,只要是已經受保險理賠的醫藥費,就不能再列舉綜所稅的扣除額裡,若重複列舉,系統還是會進行查核,到了年底還是得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舉例說明,小銘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支付一筆50萬元「住院醫療費」及一筆10萬元的「門診醫藥費」,然而小銘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最終獲得「住院醫療」75萬元理賠,以及門診理賠5萬元。因此,小銘一開始支付的50萬住院醫療費用就不能列舉扣除額,但門診醫療費可列舉5萬元扣除額(10萬-5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申報綜所稅時,報稅系統沒辦法直接判斷該筆扣除額是否已有請領過保險,但後續仍會進入查核階段,如果掌握到該筆醫療費已請領過保險費,就會剔除扣除額,預計在年底或明年年初就會核定補稅。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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