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有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空服員2019年發動罷工,持續20天才落幕。事後,長榮航共損失3400萬元,向工會多位理監事、會務人員請求連帶賠償。一、二審判決長榮航空敗訴,長榮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25)日駁回上訴確定。
長榮航空起訴主張,2019年4月20日與工會團體協商,但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工會投票,並於同年6月20日宣告罷工,致公司取消62架次航班,須賠償旅客並支付簽轉外籍航空公司費用,總計損失3400萬元,工會幹部與工會聘僱人員,應與空服員工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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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抗辯主張,工會透過合法程序取得罷工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長榮航空不得因罷工所生之損害,向工會、工會幹部等人請求賠償;且工會並未使用過激之強制、暴力手段,更無阻擋或妨礙公司運作之行為,拒絕賠償。
高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工會發起罷工並未違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長榮不得請求賠償,駁回上訴。長榮航空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仍舊維持歷審見解,駁回長榮航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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