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陳瑩在阿妹演場會現場開直播挨批帶頭違法,事後將影片刪除也發文道歉,針對此行為,律師表示,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透過手機網路直播,形式上就是「重製」,此行為就是違反《著作權法》,按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綠委陳瑩在臉書直播阿妹演唱會踩法律紅線,律師何孟臨接受《TVBS新聞網》訪問表示,陳瑩在演唱會上透過手機網路直播,形式上就是重製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和表演人的表演活動,而「直播」這個行為,也屬於透過社群軟體向不特定人公開播放。
大巨蛋正式啟用之後,成了歌手們演唱會首選場地,不少歌迷都會在現場用手機紀錄下感動瞬間,但要特別提醒,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何孟臨進一步解釋,只要主辦方沒有明確授權可以直播,就是推定未授權。因此直播者的這個行為就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且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不只是直播,若是拍攝影片PO在社群網站上、發限時動態等等行為均屬於「重製」,都是遊走在著作權法邊緣,恐負擔民、刑事責任,特別提醒,不能任意直播電影和演唱會的內容,以免觸法。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