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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電子、數位媒體5點共同聲明

編輯 黃潔文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14 10:2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4 10:29
平面、電子、數位媒體共同聲明。(示意圖,與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平面、電子、數位媒體共同聲明。(示意圖,與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視CTV)、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視FTV)與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視TTV)發表共同聲明指出,大型數位平台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形成極不公平的競爭關係。最令人憂心的是,大型數位平台本身並不投資於編採、製作內容,卻大量取用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耗費人力、物力所生產的內容,進而吸走龐大的數位廣告收益,導致國內媒體多年來廣告巨額流失。

聲明中表示,雖然國內媒體仍竭力支撐,繼續編採優質內容,但在此種扭曲的技術架構下,不公平競爭日益惡化,前景堪憂。不只台灣,世界各國媒體也面臨相同困境,澳洲、歐盟、加拿大、美國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門積極立法、介入,要求扭轉大型數位平台不公平侵奪媒體獲利的現況,以維護民主社會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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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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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中,多位立委對此議題表達關切,相繼提出法案,包括議價仲裁及設立基金等方式,以解決大型數位平台與國內新聞媒體業者之間極度不公平、不對等的問題。對此,上述媒體公會提出5點共同聲明:

1. 支持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應以強制議價仲裁制度為主要立法精神。

2. 議價仲裁依法應盡快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3. 若採基金撥補方式,大型數位平台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基金應以媒體受雇人數為準,依比例撥補。

4. 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之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之四大媒體公協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為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之裁量權,亦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發放之審議。

5. 立法的目標應在於改善整體新聞產業環境,以促進共榮共好,籲請國人共同正視在大型數位平台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潤機制下,世界各國新聞產業正逢前所未見的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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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新聞#公會#廣告#聲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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