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招募或聘用勞工不能有就業歧視,根據勞動部統計,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違反就業歧視相關法規,開罰新台幣920萬元,其中以性別歧視最多,開罰625萬元。
為確保國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
勞動部指出,像「你的學經歷很好,但年齡太大了」或「徵外場工作人員限65歲以下」這類對話或招募廣告,都涉及年齡歧視;甚至日前三重一家三口命案中,死者劉女因「懷孕」而遭資遣。勞動部表示,雇主招募員工時,就業歧視行為包括:限制其性別、年齡,或若員工懷孕育兒時而不利對待,或資遣時只挑女性。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強調,《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並透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的專章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也提醒,求職者或受僱者若在求職或工作中遇到就業歧視,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事實。若歧視成立,雇主將被處以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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