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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車禍「是職業傷害」?勞動部列1爭議:可審議

編輯 黃潔文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07 07:4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7 07:46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視為職業傷害。(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視為職業傷害。(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不少上班族平時以汽機車代步通勤,然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造成傷害,就視為職業傷害,但要注意的是,可能會因個案情況不同而產生差異。若勞工對於勞保局核定事項不服,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一名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在騎乘機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其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所患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核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傷者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其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因臨時另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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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審查,該名上班族發生事故當日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核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申請。

勞動部呼籲,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為限,惟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乃將此等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如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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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就算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即屬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為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眾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有關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相關資訊,可上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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