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家庭,尢其老一輩的人,對立遺囑有所顧忌,認為好像是在交待後事。但其實預立遺囑,對每個人都有必要性,在有行為能力前,妥善安排自己資產,也能避免家庭糾紛。而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完全排除特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法律有設立「特留分」規定,但律師強調,在有些情況下,特留分也是有可能不受法律保障,甚至喪失繼承權。
提到身後事、生死問題,過去大家總是非常忌諱,但這幾年自從新冠疫情後,越來越多人願意預先做安排,提前預立遺囑。
資深法律顧問彭建亮:「通常立遺囑的狀況,大部分是屬於比較年長,可是有一些特例的狀況,例如說前兩年,因為新冠肺炎的疫情,我們甚至有些年輕人二十幾歲,他就希望能夠自己能夠立這個遺囑,而且比較特別的是,不僅僅是他要立,他還希望他的家人、他的妹妹也要一起立,因為他覺得到時候萬一有事情的時候,他們都還沒結婚,他們也不想麻煩父母親。」
資深法律顧問彭建亮:「第一個就是要有書面,另外還要有三位證人,再來還要特別去指定遺囑的執行人,所以我們會用書面的方式,做進行代筆遺囑的文稿,那這個文稿比較重要的就是,要詳列有關於我們立遺囑人,他的所有的財產的狀況,以及他為什麼要立這個遺囑,還有他遺囑要去,在裡面要提到他的財產要怎麼分配。」
無論年齡財富多寡,遺囑不是面臨死亡才做,預立遺囑,確保自身財產和資產得到合理分配,避免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外,提前進行稅務規劃,減少遺產稅的支付,增加遺產效益。
律師劉韋廷:「主要原因是因為有財產的人,或許他對於他的財產未來都有一些規劃,可是可能隨著他因為往生了,就人不在了,這些規劃很可能被破壞,因為如果沒有先把這些未來的規劃計劃好,或者是說安排好的話,那很可能原本超過他計劃,他的子女或其他的繼承人,就會發生糾紛了,所以為了避免這些糾紛的產生,我們當然建議說,雖然他在生前,也把他身後的規劃通通安排好,以免生後以後,反而讓他的子女或這些繼承人產生法律上面紛爭。」
律師也強調,雖然《民法》規定繼承遺產時有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但在有些情況下特留分也是有可能不受法律保障,如果覺得子女極為不孝,可以參照民法第1145條,讓兒女的繼承權喪失。
律師劉韋廷:「那法律上面有一個東西叫特留分,即便我的遺囑裡面都寫他不能繼承,可是他可以向法院來申請,因為我有特留分,還是可以繼承到我部分的財產,所以在這種狀況下面,我們就會特別在遺囑當中去寫說,因為這個人我的繼承人,我真的不想讓他繼承,而且他符合我們一個民法1145條的規定,他可能對我生前是很侮辱的,或者是他甚至有隱匿一些我的遺產,符合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讓他連繼承人的身分都沒有,他就喪失了繼承權。」
專家也提醒,財富傳承給子女時,還要多利用免稅技巧,父母可以選擇利用每年每人免稅額244萬元逐年贈與給子女,不但能節稅,還能幫子女置產或是創業。
預先準備遺囑,算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行為,提早規劃遺產繼承分配,以免錢財落入別人口袋,也能避免往後家人為了爭產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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