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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手禮帶回台不可私自賣! 他售保健食品「遭罰18萬」

編輯 黃潔文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8/02 15:31
最後更新時間:2023/08/02 15:31
攜帶伴手禮回國有數量限制。(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攜帶伴手禮回國有數量限制。(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假期跟親朋好友出國旅遊,在旅遊時,民眾常購買一些伴手禮回味美好旅遊時光。不過,從國外帶回食品是有規定的,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才可帶入;另外,若帶回食品私自販售,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

民眾出國回台必帶伴手禮。(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則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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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前面2項規定,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此外,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

曾有個案被罰18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食藥署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違規,開罰金額達871萬元。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舉例,其中,最高金額單筆遭開罰18萬元,該案是民眾於網路上違規販售國外代購之膠囊錠狀保健食品(如維生素、膠原蛋白錠等),但未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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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維智說明,除基本罰鍰3萬元外,又因該案同時以多身分於不同網站販售違規產品,數多次違規行為,經綜合考量後,裁罰新台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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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伴手禮#賣#開罰#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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