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位林先生,近期因為名下一輛皮卡遭拖吊徹底槓上警方,一問才知道,原來這輛車是他罹癌病逝的兒子最喜歡的禮物,卻因為牌照遭註銷停在路旁而被檢舉,林先生認為自己並無阻礙交通,不過攤開道安管理處罰條例,這樣的行為並不符合規定。
橘色上衣男子,衝到馬路邊急忙比手畫腳,試圖攔住警方把車子留住,但怎麼勸都沒用,這輛皮卡最終還是被拖走,不過重回現場,停的路旁並無畫設紅線,到底什麼理由,非得這樣強制執法,讓投訴人林先生相當不滿。
投訴人林先生:「那車牌註銷沒有錯,但我是停在路邊我也沒有影響交通,質疑公權力的執法上,是不是有點濫權。」
投訴人林先生:「(兒子)因為治療的關係,不要一直躲在房間裡面,能夠走出來見見陽光,那當然109年兒子走了,我一直想把這部車留下來做一個念想,那以我的認知,我會認為說我們所知道的法條,是應該牌照註銷,把牌照拿走就好了嘛,那只跟我留下一句,那拖吊場來拖了那會拖到哪裡,那也沒有任何單據給我。」
罹癌過世的兒子,20年前就很喜歡皮卡,念在情林先生確實有苦衷,不過攤開,道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只要車牌遭吊銷,就不能停在公有道路,更不行開上路,否則恐處3600元以上,1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基隆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這是沒大牌的車要領回的話,可能要請車主自己雇,拖吊車把它拖回去,如果監理站願意發給他臨時牌的話,他就可以暫時開回去。」
車主認為花錢事小,畢竟和兒子間的共同回憶,是用錢也買不到,只是和法規相抵觸,恐怕得再費心思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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