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5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將派員進行稽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今天表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的限塑政策,新北市自去(2022)年即著手規劃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期間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進行溝通研商。
環保局表示,在掌握業者庫存塑膠杯去化及替代性紙杯備料情形,今(2023)年2月間就報請環保署同意,將自5月1日起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政策。
環保局表示,經密集掃街性宣導,以及連鎖飲料店加盟體系的內部溝通,大致已完成準備,以新北轄內目前約有2704間飲料店計算,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
環保局表示,明天起會派員展開稽查,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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