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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和解用嘴說 車禍隔年遭討8萬5修車費

記者 王馨曼 / 攝影 蔡明勳 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3/04/06 19:03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06 19:03

發生車禍,和解可不能說說就算,新北市一名劉小姐,去年4月和一輛轎車發生擦撞,當時雙方互不追究,沒簽下和解書,在交通隊做完筆錄後就各自離開,1年後,劉小姐收到對方公司的通知書,要求賠償8萬5千元的車輛修理費,劉小姐於是也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向對方索取醫藥費,無奈已經提告的半年期限已經過了,律師提醒,遇到類似狀況,最好簽下和解書,法律責任和賠償金都得白紙黑字寫明,避免日後麻煩不斷。

投訴人劉小姐:「就斷在這裡。」

指著受損的機車車殼,劉小姐說,當時騎著它,在板橋的國泰街巷弄內,與轎車相撞,撞擊瞬間,身體承受巨大疼痛,沒想到後續的賠償問題,更讓她頭痛。

劉小姐:「(找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經辦人,打電話去找他,第一次找不到,第二次找不到,第三次說他調職了。」

三番兩次找對方想解決,沒得到善意回應,車禍鑑定報告之後出爐,由於對方是駕駛在「巷」,跟劉小姐騎在「弄」內相比,路權較大,因此劉小姐的過失責任比較多,但她說,自己骨折、傷痕累累,對方也該賠醫藥費,案發當時想就這麼算了,雙方也沒簽下和解書,但1年後,對方產險公司卻寄來通知書,向她索討修理費8萬多元。

劉小姐:「他們在前半年的時候,都故意拖延不處理,然後也讓我錯失了那些我應有的權利,可以告他們之類的。」

律師鄭克盛:「一般都會建議民眾,如果你在初步判斷了,大家的責任之後,最好得進行和解。」

律師表示,車禍發生後,雙方若想提「刑事」告訴,「毀損」或「過失傷害」,只有案發後半年內,如果超過半年,仍可依「民事部分」求償,但要是當時車禍發生後,兩方都簽下和解書,就能避免日後麻煩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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