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喜歡在網路上分享產品使用心得,但台中市1名陳小姐卻因為匿名在部落格分享某牌精華液使用心得,遭到衛生局開罰1萬元,衛生局表示,不論藥妝、美妝或減肥產品,廣告都需要事先申請,沒有申請,內容又涉及宣傳,即使只是轉貼分享文章,都可能觸法。
網路上隨便搜尋,都能找到美妝品分享文章,像這幾罐精油標榜抗氧化、維持細胞彈性,衛生局說,涉及宣傳療效已經違法,還有1位陳小姐匿名在部落格分享精華液使用心得,也被開罰1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科長陳淑惠:「比如說,我這瓶某某精華液2千元,寫這樣就是產品資訊,如果我說,我的這個精華液對靜脈曲張、對皮膚鬆弛有效,那就視為廣告。」
陳小姐在部落格放上精華液照片,內容提到「產品能迅速舒緩肌肉緊繃痠痛,幫助靜脈曲張」,強調產品效果,衛生局追查,陳小姐才坦承當初拿了業者送的精華液,被要求要分享使用心得,還必須要註明療效,她以為留假身分和電話,就不會被查到。陳淑惠:「在網路上,即使你使用的心得也視同廣告,一定要事先許可。」
衛生局表示,根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任何化妝品廣告都必須事先向衛生局申請,審查內容後才能公開,民眾在網路PO使用心得,涉及為商品宣傳廣告就違法,即使只是分享或轉貼文章,也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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