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租客指控,提前退租,遭到房東為難,除了額外加收床墊費用,還要必須付2個月的押金,律師表示根據租賃條例,房東不可要求超過一個月租金以上的違約金,另外也不能額外收取合約外費用。
沒想到才剛要完成點交,要把所有東西還給房東,卻遭到對方要求沒想到的費用。
投訴人黃小姐:「就是點交完成物品也都OK,他才開始提出說我連租都租不到半年的時間,所以我應該付床墊費的錢,那合約上其實我也看過了,沒有任何一條是關於這個的。」
台中這位黃小姐說她年初租屋在9月份因為抽中社會住宅,因此原本到明年二月的租約提前到10月解約,願意負擔違約金1個月押金、等同於1個月的房租,但她沒想到除了押金外床墊也得收錢。
投訴人黃小姐vs.房東:「對啊我會把電費都給你,但床墊本來就不是我們應該付的,(你有用過啊),哪一個人沒有用過我也可以跟你說沒用過,(好啊沒用過你搬走)很新,(現在已經下個月你要給我2個月)(租金2萬2),為什麼要給你2個月,我給押金2個月正常你只能扣1個月。」
黃小姐說,房東表示床墊使用過需要加收費用,還有10月初退租需要加收1個月租金,要求房客半年內還清。」
黃小姐說她有注意合約內容,只需要負擔違約費用,租屋原本的設備不用付使用費因此拒絕,雙方因設備收費發生爭議,目前採訪還未聯絡上房東,這個爭議還有待釐清。律師說,租房收費必須按照契約合理收費,律師表示違約金只能收1個月押金,不在雙方共同簽訂契約中的不能收取額外費用,否則房客可以提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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