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個資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應3年內修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人於民國101年間以存證信函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表達,拒絕健保署將他們的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遭健保署拒絕,蔡季勳等人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今年1月上路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4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後,依法應於3個月內宣判。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本案影響每個國民,至關重要,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延後宣示時間,並於日前公告於今天宣判。
憲法法庭今天宣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健保資料庫可以經過處理成無法辨識特定當事人的方式,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做統計或學術研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也沒有抵觸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憲法法庭指出,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的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健保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
憲法法庭表示,健保署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的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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