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在任期間,透過「白手套」謝姓清潔隊員,向得標簡易自來水工程的廠商收取回扣,不法獲利新台幣589萬餘元,檢方偵辦後依貪污等罪將林建堂等2人起訴。
林建堂自民國103年12月至109年5月間,擔任台中市和平區第一屆、第二屆民選區長,他因在103年競選期間收受王姓男子20萬元,約定當選後聘王男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林男當選後履行承諾,被法院依收賄罪判刑1年定讞,109年5月被公告撤職。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66歲林建堂在擔任區長期間,聘僱原擔任區公所約僱人員的54歲謝男為清潔隊員,謝男實際被林建堂指派負責辦理辦建設課相關業務。
林建堂因選舉、公關花費等支出,對外積欠多筆債務,他於108年間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將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林建堂經與謝男商議後,由謝男代為向得標工程的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0%至15%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6家業者收取總計589萬元的回扣款,其中300萬元林建堂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另外50萬元清償個人小額債務,其餘則作為個人公關費、選舉花費等用途使用。
案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搜索區公所,帶回林建堂與謝男等人偵辦。
檢方偵辦時,林建堂只承認部分案件,並辯稱未授權謝男向廠商拿錢,只是請謝男幫忙調錢跟還債務;謝男則自白作證,自己代林建堂向廠商收取回扣,再依指示償還對方債務等花費。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帳戶與工程資料等證據,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建堂與謝男起訴;另審酌林建堂犯後卸責、未能繳回犯罪所得589萬元,且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謝男犯後自白犯行、深有悔悟,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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