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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變調? 婦人要3成酬金

記者 顧守昌 台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08/02 18: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拾金不昧,依照民法規定,可以要求失主拿出3成的報酬,現在法務部在新研擬的規定中,還打算增加「留置權」,也就是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拾獲者可以先扣留遺失財物,這樣的新規定妥不妥當呢?引發不同看法。

厚厚的千元大鈔,總共4大疊,價值4百萬,撿到這麼多現金,你會拾金不昧嗎?拾金不昧婦人(95.10.18):「我招手跟他說你門沒關,結果他好像沒聽到轉彎走了。」

保全運鈔車車門沒鎖緊,掉下重達十幾公斤的帆布袋,裡頭就裝了4百萬,女代書追不上運鈔車,把錢送到警局,保全公司拿出1萬現金,答謝女代書拾金不昧,原本開心接受的她,後來卻反悔了。員警:「被她朋友笑她笨啦。」

女代書要求3成回報,最後保全公司加碼20萬成交,事實上,民法規定,拾獲的物品價值在5百元以下,15天無人認領;5百元以上,6個月找不到失主,拾金不昧者都可以納為己有,找到失主,也可以要求3成酬金。

現在,新法還打算納入留置權規定,未拿到酬金前,有權扣留遺失物,這會不會讓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流於物化呢?民眾:「我贊成現代人的公德心,需要用獎勵激發出來。」

民眾:「我如果自己錢掉了,我也會很緊張,我不會要求警局多久沒人認領,要給我回報。」

儘管外國立法有例可循,但做好事要求回報,甚至採取扣留遺失物的強制手法,猶如勒贖般,要對方實質答謝,是否符合善良純樸的風俗民情?還是有人深感質疑。

#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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