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請生理假竟還要出示用過的衛生棉?台中市一名任職於日照中心的蕭姓女社工,今(5)日上午到市府陳情,控訴雇主在她到職後,未替她申請勞健保,且請生理假時,還被要求要附上用過的衛生棉佐證。對此,市府表示,公司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已移請勞工保險局依法查辦,至於未依規給勞工生理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今日上午陪同蕭姓社工至市府抗議,針對霧峰區某日照中心未將她納入勞健保,甚至請生理假還要被刁難,蕭姓社工出示LINE群組對話截圖,內容提及「公告:110年9月30日之後請生理假同事請帶棉片,過來給學姐看。」讓她覺得很生氣,認為機構老闆不僅違反兩性平等,也對女性不尊重。
蕭女指出,從5月13日開始上班至9月13日離職,多次向老闆表達應替其加保勞健保與勞退,卻遭老闆不斷推拖,甚至在生理期時請生理假,還被老闆在公司群組內公開要求以後都要附上衛生棉片,並要將棉片檢附給主管看,哀嘆自己當社工要幫助別人,這次卻連自己也幫助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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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蕭女的指控,長照機構負責人表示,關於勞健保部分,蕭女於5月入職,但因當時疫情大爆發,公司5月至7月被規定需停業,因此,給員工退保,待復業後再加保,因員工繁多,漏掉蕭女,感到抱歉。
至於請生理假要附用過衛生棉一事,長照機構負責人說,先前公司有些同事請病假都不附證明,因此,於9月10日開始有一提案,即同仁請病假需提供掛號單等證明,而生理假要提供衛生棉,預計10月起實施。然而,提案一出,引發諸多同事不滿,當日公司即將該提案撤下,造成蕭女及其他同事不舒服,或造成傷害,都是公司思慮不周,深感抱歉。
勞工局指出,已於9月29日函請該單位10月7日至勞工局受檢,若查明該機構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拒發勞工服務證明書、工資各項目未有計算方式明細,將分別依違反《勞基法》第19條、第23條規定,分別處2萬至30萬元、2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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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中市府也說明,若長照機構查證屬實,未依規定給予勞工申請生理假部分,將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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