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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表演購票 消保會增訂「阿妹」條款

記者 莫祥珍 / 攝影 陳盈仁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2/04/13 12:2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看演唱會或者聽音樂會,如果門票掉了,消費者有什麼保障可言?像是日前阿妹演唱會就發生掉票糾紛,結果2位民眾都宣稱買票,但是主辦單位最後決定認票不認人,由於這類爭議,今年到目前為止至少有38起,因此消保會針對此做出新規定,只要消費者能出示購買證明,業者就沒有理由將你拒於門外,這樣的規定,被說是「阿妹條款」。

阿妹上週連8場演唱會,場內唱得HIGH,場外卻爆發糾紛。持票入場男子(2012.4.6):「妳拿走我的票妳要負責。」掉票女子:「那是我的票。」

女子門票掉了,位子卻有人坐,男子聲稱他的票是網路買來的,誰也不讓誰,主辦單位最後以有票的能進場看,讓自稱買票的女子氣炸,到底買了票遺失,消費者有沒有什麼保障?

消保會簡秘陳星宏:「消費者可以主張說,持原來的購票證明,或身分證明,來主張說他可以進到表演場所,來觀賞表演。」

光是今年1月到現在,就有38件關於藝文表演的門票申訴,有3件就是阿妹演唱會掉票的糾紛,消保會因此特別明訂,被說是「阿妹條款」,民眾買票時如果是記名式或劃位式,可以出示購買證明,像是網路購票的交易紀錄,或者刷卡資訊,連便利商店ibon有座位號碼的收據,都可以當作證明,表示這張票是你買的。

只要出示購票證明,業者就沒有理由拒絕你入場,而撿到票的民眾,如果無法出示購買證據,就相當於侵占遺失物犯法。

但如果像是女神卡卡演唱會,有搖滾區這種不是劃位式的門票,萬一有民眾把票給朋友,再拿購票證明要求進場,主辦單位到底該認票還是認購票證明。陳星宏:「(希望業者)也容許在這類型的情況之下,能讓民眾能夠進去觀賞表演。」

但業者認為非劃位門票不見,要拿購票證明進場實在難以實行,只能提醒消費者門票最好是保管好,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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