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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4歲育兒津貼 元旦起增期間認定彈性


發佈時間:2020/12/24 17:03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24 17:03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幼兒父母請育嬰假,就不能領育兒津貼,但兩者認定期間不見得一致,導致少領1個月的情況。教育部近日修正作業要點,增加期間認定彈性,由鄉鎮區公所彈性認定。

教育部近日修正「補助地方政府發放2至4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預計於民國110年1月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不得請領育兒津貼的期間,將由鄉鎮區公所認定,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

 

教育部解釋,過去由於系統是以「月」認定,民眾請育嬰假的終止日如果在月中或月底,當月就不能請領育兒津貼,常有民眾抱怨少領1個月。明年1月起,民眾可向鄉鎮區公所提出申復,由公所彈性認定。

另外,目前民眾申請育兒津貼,只能用郵寄或親自走一趟鄉鎮區公所,相當麻煩。教育部預計增設2至4歲育兒津貼線上申請功能,目前網站仍在測試中,預計110年1月底前上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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