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關心,你我關心的隱私權議題,近來法務部,公布了《科技偵查法》草案,希望以科技手段,偵辦新型態犯罪,面對外界擔憂,未來可能面臨,政府以「科技偵查」為名,侵犯人民隱私權的疑慮,官產學界,有不同看法。
新北市長侯友宜:「成員專業化,勤務合法化,讓我們警用無人機隊,打擊才有一個依據的力量。」
警用無人機,配置10倍光學變焦鏡頭,也具備AI辨識能力,鎖定刑事、交通、環境、救災,四大任務,而類似的科技執法應用面,越來越多元。
新北市交通大隊分隊長邱俊皓:「我們這些科技設備,它其實在現場端是用透過,智慧辨識的攝影機,來偵測這些違規行為,治安監視器它則是,因為有治安的需求,所以它必須要24小時的,紀錄這些違規影像,那我們的科技設備呢,它是不會讓我們的同仁,有辦法去調閱這些影像只會,它只會傳送違規的案件而已。」
記者黃琲茹:「其實現在部分的國小周邊,也設置了這樣的智慧化停車格,上頭寫了時段性的,限停6分鐘,一樣違停的相關資料,都會交由警察局來舉發,不過隨著這樣的科技執法,融入你我生活,對於隱私權的討論,也掀起了正反論戰。」
國政基金會永續組副研究員林建成:「科技日新月異,一直在進步,那當然就是說,我們的監察也是要跟上,但是你通篇,你的一些,就是這個草案裡面,你給大家的感覺就是,你只著重於說,我要合法的監聽你,我要合法的入侵你的設備端,你的通訊被監察,不可能是只有你自己自言自語,比如說你自己打文字,或是你自己講電話,一定會波及到一些,無辜的第三者,這背後誰來監理,就是說是不是有一個,監督的機制,誰來監督說,這些所有的監聽,其實都是合法的。」
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共28條,大致可分成五個區塊,包含:非隱私空間的監控,以及使用GPS監控,跟利用非侵入性方式監控隱私空間、以及設備端通訊監察,跟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全等,法務部強調,法規規範對象是犯罪者,並非類似政治偵防的偵查手段,但包含,誰能監督偵查者?資訊安全性?偵辦過程中的隱私權拿捏,法規訂定上,都還有討論空間。
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江雅綺:「科技執法的應用裡面,特別是大規模的,監控設備的應用,那常會引起就是,到底是執法重要,還是隱私權的保障重要的這個爭議,但是其實我想就是,執法的便利還有成本的降低,以及人權的保障,這應該是可以兼顧的,它是不是能夠,就是透過法律的制度的設計,然後充分達到就是隱私,還有人權保障的目的,那也就是說,我們在應用這些,科技執法的時候,它一定要符合就是,法律的正當性,然後在手段上面,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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