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鹿港有一家懷舊雜貨店,自己去印製包括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圖樣,做成商店廣告看板,但遭到一名也翻拍黑松商標圖片的作者提告,說對方違反著作權,向店家求償16萬元,對此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攝影師也是翻拍別人商標,本身的原創性不足,因此就算要提告違反著作權,也應該是黑松或維他露公司等等提告,最後判原告敗訴!
鹿港這家復古雜貨店,一年多前門口擺了好幾張商標圖案看板,黑松沙士,維他露,吉利果,但有一名胡姓古物雜貨收藏家說,他有委託攝影師將他收藏的許多雜貨看板拍成圖鑑出版成書,告雜貨店楊老闆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雜貨店老闆:「提告說那是他的版權,不能使用。」
雜貨店老闆說,當時剛創業,認為如果真誤用對方照片,願意賠償兩萬和解,但對方求償16萬,他不能接受,最後對簿公堂。
法官比對告訴人提出的書籍和被告門口的黑松沙士以及維他露照片,認為不一樣,所以沒有侵犯攝影著作權!另外吉利果看板,雖然來自於告訴人的照片,但提告的胡先生書籍中的照片也非原創,判他敗訴!
彰化地院庭長紀佳良:「如果沒有顯現作者的創意,去拍攝吉利果看板,那這張照片,依然是原來的圖形著作,而不是一張攝影著作,因此不能認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律師說,一般註冊的商標,專用期限為20年,時間到了也還能再申請展延,黑松公司表示,如果未經同意與授權,就是不能能做成商品販賣,否則踩了紅線,還是有可能遭商標權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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