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可和他人訂定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進行意定監護,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
鑑於台灣目前已屬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行政院、司法院及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20人提案修法,在民法中增訂意定監護規定,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進行審查。
吳玉琴說,現行法定監護制度剝奪受監護人對其喪失意思能力後,有關生活與身體照護、財產管理及醫療決定等安排;制定意定監護的主要目的,是要讓當事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自己決定監護人,當他(她)喪失意思能力後,仍可以基於其意思及所期待的方式受到照顧,使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所謂的意定監護,指的是當事人(受監護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
另外,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而公證書作成後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法院;意定監護契約於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監督機制上,草案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受任人,有不利受監護人或明顯有不適任的情況,例如受任人有意詐騙財產、無法勝任或長期不在國內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在民法相關規定下,選定他人為監護人。
此外,法院在進行監護的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的受監護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問在場官員,推動本案時有無做過風險評估,並說有法律團體質疑,如果當事人找「小三」當監護人,在符合相關規定、要件下簽訂意定監護,這對原來的家庭要如何做平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說,有做法規影響評估及徵詢各界意見,這是讓民眾在制度上多一種選擇,並與法定監護雙軌並行;當意定監護有顯不適任的情況時,就由法定監護來補充,而法定親屬間原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不受影響。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說,地方法院的專任公證人會督導民間公證人相關業務,而且民間公證人所認證的書類,也會送法院審核。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也提醒,法官可能沒有時間主動去做監督工作,雖然有要求監護受任人要定期陳報報告,但他相信送來的報告可能是「天下太平」,因此有關單位要提出方案來有效保護受監護人。
經在場立委及法務部、司法院討論達成共識後,司委會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今天審竣,需交由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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