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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惡房東!住宅轉租新制6月上路 電費不得超過這金額

編輯 呂家輝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2/25 13:10
最後更新時間:2019/02/25 13:34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住宅轉租的相關契約。示意圖/TVBS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住宅轉租的相關契約。示意圖/TVBS

不少上班族或學生都曾有在外租屋的經驗,但最怕遇到「惡房東」,不但損失金錢還心力交瘁,而為了避免「惡房東」事件再發生,行政院消保處今天(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新訂「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二房東,除了不得超收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也針對凶宅、修繕等問題訂出規定,預計6月1日將會上路!

消保處今天指出,新的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的法律關係,明訂二房東給承租人的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也不能超過原房東與二房東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且其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也應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押金,而電費若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而消保處也表示,新訂的契約中,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基本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除非損壞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所造成的,包租業才不用負修繕義務,且修繕期間若房屋無法居住,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該期間的租金。

至於終止租約部分,消保處也表示,內容中也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停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規定應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按情形有3個月及30日兩種期限,但如果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可以不先期通知,而雙方如果沒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也應1個月前通知他方,否則要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契約中也新增公會協助義務,若原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承租人,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而當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等原因時,承租人可以向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及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另外,新的定型化契約所附現況確認書中,也明定包租業須載明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凶宅,若包租業有隱匿情況,承租人都可以因此要求解約。

最後,消保處也提醒,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建議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也最好在簽約過程中錄影、錄音存證,而租約如果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也可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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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房東#惡房東#消保處#二房東#契約#電費#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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