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公投結果出爐,對台灣能源政策產生影響。台大風險社會論壇多位學者指出,重大政策需審慎思辨和長遠規劃,而民意如流水,應思考公投綁大選的模式,避免每2到4年就翻轉。
今年11月底公投結果出爐,其中第7案「火力電廠每年發電量減1%」、第8案「禁止新建燃煤電廠」、第16案「廢止電業法非核家園條款」等3案都通過,影響台灣的能源政策。
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桂田表示,今年公投綁大選,主軸是對現在執政黨的信任案投票。如今民意如流水、政治的鐘擺效應加快,每2到4年就可能翻盤,但像能源政策這樣重大的議題,需要公眾謹慎思辨,是否適合和大選綁在一起,應妥善思考。
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張文貞表示,公投第16案屬於法律複決,是有拘束力的公投。但其實「非核家園」政策牽涉甚廣,包括「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核電機組執照換發規定。因此即便公投結果確定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也不代表核電廠能持續運轉,仍有其他法律使核電廠無法延役。
張文貞表示,公投涉及民眾現實、認知與選擇的落差,許多歐洲國家另採司法途徑,促進能源轉型。例如德國環境團體控告柏林地方政府,迫使其降低空氣污染;比利時民間團體控告法蘭德斯地方政府未制定有效的空污政策等。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公投結果出爐後,政府在兩年內,應先降低燃煤電廠的發電量,以回應人民藉由公投對政府表達反空污的期待。然而短期內,難以用核電彌補電力缺口,政府在能源選擇上,應加緊發展綠能,提供足夠的政策誘因。
論壇問答時間,公投第16案領銜人黃士修發言指出,核電廠延役,只需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即可,不需經過立法院。
對此,張文貞解釋,內規不能違背母法,因為涉及法律授權,核電問題顯然不是行政權可以單獨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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