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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扁小子」黃琪涉詐孫鵬、狄鶯30萬元 二審維持6月刑期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31 17:02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31 17:11
孫鵬、狄鶯當年想盡辦法跨海救子。(圖/TVBS資料畫面、翻攝孫安佐IG)
孫鵬、狄鶯當年想盡辦法跨海救子。(圖/TVBS資料畫面、翻攝孫安佐IG)

昔有「騙扁小子」之稱的詐騙慣犯黃琪(本名黃照岡),6年前向演藝圈夫妻擋孫鵬、狄鶯佯稱,可介紹律師郭上維替孫安佐辯護,詐得30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黃琪詐得19萬2000元,今(31)日仍維持黃琪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可上訴。

檢方調查,黃琪得知孫鵬、狄鶯的兒子於2018年3月間在美國涉入槍砲案件,佯以歌手張清芳前夫宋學仁及其秘書Amanda名義,介紹律郭上維協助孫安佐在台訴訟,並安排夫妻二人與當時尚在美國拘禁中的孫安佐會面,並告知孫安佐返台班航班等資訊,孫鵬、狄鶯支付律師費12萬及翻譯費13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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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黃琪對外接洽案件來源,以「列支敦士登法律事務所」為名撰寫訴訟書函,由郭上維配合出具律師名義、諮詢、出庭或撰寫、修改訴訟書狀,黃琪涉嫌違反《律師法》、詐欺罪,郭上維將章證提供給黃琪用也違反《律師法》,依法起訴。

一審依詐欺罪判處黃琪6月、依《律師法》判處郭上維6月,2人均可易科罰金,並沒收3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認為,原審認定黃琪詐得22萬8405元,但漏未扣除黃琪代訂機票、住宿、火車票等費用,經計算應為19萬2000元,依詐欺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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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指出,郭上維是執業律師,卻因擔任黃琪另案的辯護人,與黃琪共同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且未親自執行職務,將律師章證供黃琪使用,影響委託人權益,也有損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的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改依2個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各判刑3月、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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