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利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一審判刑5年半,得易科罰金。二審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朱玉宸應關5年,另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宣判,撤銷朱玉宸及同案被告莊炘睿的原判決,改判朱玉宸不得易科罰金刑應執行5年、得易科罰金刑應執行1年8月;莊炘睿得易科罰金刑應執行4年6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小玉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與合成軟體,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圖像,製作猥褻與色情影片並散播牟利新台幣1000餘萬元,檢方依涉犯妨害風化、個資法、加重誹謗等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玉宸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莊炘睿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認原審量刑過輕,無法達到警惕效果,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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