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志玲92到94年逃漏稅敗訴,必須補稅千萬,日前她向立委陳情,果然奏效 ,財政部晚間和模特兒經紀公會達成共識 ,未來模特兒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報稅。
以林志玲的例子來看 ,爭議點在於,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以扣除45%必要費用,但國稅局認為,透特兒所得應該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新台幣7萬5千元。
財政部檢討後,提出修正未來林志玲簽新合約時,只要寫明經紀人是被藝人、模特兒所雇用,就能用「執行業務所得」項目報稅,爭議可望順勢解套;本週財政部就會發出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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