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指出,滴滴出行等企業赴美上市將不可避免地涉及資料出境問題,而根據6月才通過的「數據安全法」,非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向國外執法機構提供儲存於境內的資料。
由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主管的中國紀檢監察報7日刊出「數據安全關乎國家安全」一文,指目前接受網路安全審查的4家企業都掌握大量用戶隱私資料,並且業務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有關,符合「網路安全審查辦法」重點評估的對象。
這4家企業的平台分別是「滴滴出行」、「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
報導引述江蘇省大資料交易和流通工程實驗室副主任李可順說,這幾家企業分別是日常交通、網路貨運及大眾求職領域的主要平台,至少掌握了所屬行業領域80%以上的深度資料。這些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中國各區域人口分布、商業熱力、人口流動、貨物流動、企業經營等情況。
此外,這幾家企業的共同點是都在近期赴美上市。
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天航說,3月時美國通過「外國公司問責法案」,其中有關資訊披露的要求可能導致重要資料、個人資訊的洩露,「勢必涉及一些該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情況資料是否能夠出境的問題」。
中國已有「網路安全法」以及由此制定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但仍不斷細化相關法令。今年3月「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已提請審議;6月公布「數據安全法」全文,並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當前對滴滴出行等企業的網路安全審查會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會延長15個工作日。進入特別審查程序的審查專案,可能還需要45個工作日或者更長。
而即將實施的「數據安全法」更受到關注,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員劉典說,此法「明確了由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國家資料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這是亮點之一」。
「數據安全法」將數據安全提升到國家安全層面,同時對重要資料出境安全管理也提出了相應要求。第36條規定,「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資料。」
中倫律師事務所顧問賈申撰文表示,這一條款制訂的背景是「近年來數據管轄權衝突日益激烈的國際環境」。
「數據安全法」還明確了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境外的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資料的法律責任,包括對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罰款,以及責令企業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
賈申說,這「也使得企業在對抗境外執法或司法機構可能的資料調取要求時,擁有了可援引的有力的法律規則」。
中國官方對此類問題相當重視,6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也提出,要完善資料安全、跨境資料流程動、涉密資訊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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