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巴西第4區聯邦地方法院3位二審法官今天一致決定,維持工黨籍前總統魯拉受賄和洗錢罪名的一審原判,並加重刑期為12年1個月。
3位二審法官一致認為,透過聖保羅沿海一棟3層樓別墅,魯拉(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接受建設公司OAS的賄賂。賄款源自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的貪腐機制,由OAS支付工黨,以換取建設公司和巴西石油公司簽訂合約。
二審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雖然OAS未將別墅正式移轉過戶給魯拉,但這棟不動產是為魯拉保留的,構成企圖隱藏資產(洗錢)罪行。
其次,雖然沒有「官方文件」證明建設公司的交換條件,給予承包商權益獲得不正當好處的承諾,但幾經調查後,確認構成賄賂罪行。
二審法官還指出,巴西石油公司貪瀆案調查的事實顯示,其貪腐機制與「大月費醜聞」(魯拉任內工黨收買國會議員換取政治支持的機制)雷同。
雖然第4區聯邦地方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魯拉不會馬上被捕。但他還可以向高等法院(三審)和聯邦最高法院(四審)提出上訴。
工黨目前仍可將魯拉登記為總統候選人,在所有上訴案件作出判決前維持其參選資格。
巴西選舉法規定,只有高等選舉法院有權根據「無前科法」,拒絕魯拉登記參選。但這項法令也存在可預期的例外,即被定罪的人可以嘗試申請假處分,以保其候選人資格。(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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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25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