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員拒絕加班,遭判賠公司7.6萬元 (示意圖/TVBS)
加班究竟是選擇還是義務?大陸揚州一間公司為了趕交貨期限,要求2名員工加班,2人拒絕要求後竟被告上法庭,更遭判賠1.8萬人民幣(約7.6萬新台幣),引發外界譁然。法官認為,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但若遇到「緊急任務」則不可拒絕。
大陸揚州一間公司為了趕上出貨期限,要求2名員工加班檢驗產品,但遭到拒絕,事後公司沒有順利交貨,損失12萬人民幣(約新台幣50萬元),公司竟將2名員工告上法院。審理法官瞿森斌認為,2名員工和公司簽的合約快要到期,為了逼公司續約,2人才「任性」不加班。
瞿森斌也表示,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但若遇到「緊急任務」則不可以回絕,公司則可以安排調休等方式提供福利,因此判定2人應該為公司的損失部分負責任,考量員工經濟能力後,判賠公司損失的15%,即7.6萬元新台幣。
判決出爐後卻引起外界公憤,網友對法官的解釋相當不滿,「誰來定義緊急事件?」、「緊急任務要加班?那員工緊急事情可以不上班嗎?」、「這勞動法太厲害了吧,企業的損失是檢驗員造成的嗎?不應該是負責安排進程的人,或甚至是簽合約時計畫不周全造成的嗎?」、「真的太荒唐了,建議上訴」。
實習編輯/葉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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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5/02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