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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慶瑋:桃園市立福豐國中校長 )
自1999.02.03公佈之「國民教育法」修訂條文第九條之規定:「依法地方政府應該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以後各地方政府開始辦理新校長遴選工作。文中明定校長的來源有三種:(一)新任: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人員。(二)同校任期屆滿: 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三)回任教師後想再回任校長:曾任校長人員。
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府教小字第1050245531號函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新版作業要點,與前次101年01月30日修訂使用五年之久的要點,差異不大。綜觀各縣市對於遴選作業要點均有不同的方向與做法,茲就作業要點與實際參與遴選所遭遇到的問題,提出淺見,以做為改進之參考。
一、委員浮動代表制,弊大於利嗎?
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曾兩次(84.11.4; 84.11.18)在會議中建議,落實建立校長遴選制度的需要,雖然各縣市政府已先後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唯在中小學校長遴選以來,除家長代表參與比例不得少於5分之1外,其他遴選委員比例仍難以確定,換言之,各縣市對於遴選委員的人數及各方代表做法均不一。
依據本要點第三條:「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教育局局長(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育局局長推薦擔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三)教育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遴聘。(四)校長代表三人。(五)家長會代表三人。(六)教師代表三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代表由各校推薦,再由本府自各校推薦代表中遴聘三人;另第三款至第六款代表人員均設候補三人。」
目前台北市、台中市、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的浮動代表制,讓出缺學校的教師及家長各有一到二票可進入遴選委員表達多數學校成員的投票決定,出缺校長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人(浮動委員)擔任,雖說可以彰顯民主精神與學校參與感,
但從實務面觀察,少數浮動委員代表的主觀好惡將是影響整個遴選結果的關鍵,依台北市校長遴選經驗,浮動委員常成為影響整個遴選結果的關鍵,完全喪失客觀的專業判斷(胡六金,2016),倘若背後有特定團體惡意操弄,後遺症恐更難收拾。再者,教師及家長浮動代表制進出遴選委員會,且遴選過程不只一次,其他委員勢必曝光,造成不必要的困擾發生。
二、到校舉辦治校理念說明會,可行嗎?
新進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的過程,必須親自到學校去應聘,接受面談、試教,並接受詢問對學校願景的想法、學校特色、如何協助學校發展等問題,高中(含)以上、大學校長遴選也都有此機制,唯獨國中小校長遴選,校方卻沒有瞭解或選擇適合自己學校校長的機會,更無從得知未來接任學校校長,會有何具體想法。
校園多元民主浪潮早已深化,國中小校長恐怕得接受此種「考驗」,只是部分現職校長擔憂的是尊嚴的維護或有心人士的鬧場,以及特定團體的操作,面對這些疑慮,主管機關必須要有嚴謹的把關及配套措施,避免負面的衝擊。
三、核定與否的困境
依據本要點第六條:「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選人中遴選一人至三人向市長推薦擇聘:…」,長期以來為了時效及避免不確定性,委員會在「默契」的情況下,僅送一名簽請市長核定。
這種默契優點是時效與精準。缺點一:剝奪市長的核定權;缺點二:核定一名,另外一至二名未獲核定的遴選志願,會造成下一波遴選的推擠效應,遴選期程勢必拉得很長;缺點三:現行制度在任何波段都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遴選,因為核定不確定性,勢必造成幕僚作業的沉重負擔。
四、順序的困境
依據本要點第七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一)任期屆滿校長之連任。(二)現職校長之遴選。(三)曾任及候用校長之遴選。」過往經驗研判,每年中小學遴選作業期程約一個月左右(國小學校數多,時間較長),因為幕僚作業加上核定簽核程序及公告,收取下波段遴選名單與資料可說一週接一波,主管機關人力固定,遴選作業期間挑燈夜戰,忙碌異常。
順序的困境是,第一波爭取連任不成者,必須有「機會」讓其參加調任之遴選,也必須讓其重填學校志願。第二波爭取調任不成者,也必須讓其改爭取連任或重填調任志願,以此類推。波與波之間的志願序每次都可以不同,行之有年的校長遴選作業選填志願,確實讓校長備受尊重。關鍵在於,連任不成者可否讓其參加下波段的調任?或是回任教師?作業要點並未詳細規定,徒留攻防之戰。
五、出缺學校無人填志願的困境
依據本要點第九條:「各校校長出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之校長候選人參加遴選。如填報該校志願之現任校長不足二人時,得由本府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依成績順序及志願參加遴。…」關鍵在於選填志願乃校長的自由,不能強迫。
某校出缺若僅有一名校長填志願,無法找到其他校長選填時,主管機關必須安排候用校長幾名?儲訓成績考量?志願?都考驗著對此要點的解讀爭議,萬一都沒有任何在職校長選填時,恐怕也只能從候用校長中徵召了。
六、委員的功能受到許多限制
依據本要點第十五條:「遴委會遴選方式分為:(一)審查候選人書面資料。(二)查訪候選人員服務學校之各項表現。(三)必要時與候選人面談。」第(二)、(三)項可說是空設,因為委員的任期依據本要點第四點:「遴委會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度校長遴選作業完成為止。唯校長有不適任之評定作業時,本府得就原遴選委員予以續聘,任期至是項作業完成為止。」
遴選期程約莫在每年6月中至7月中,為期一個月左右,非常短的時間,面對留任、調任校長的查訪、面談,豈不曝光?所以僅有候選人書面審查之功能而已?
七、教師、家長代表對於校長不熟悉,如何正確判斷?
再者,對遴選候選人較易瞭解者是局長與教育行政代表、校長代表,而學者代表若純是大學教授,可能對候選人知道不多,換言之,十五位委員中,大約最多僅有7~8位可能對候選校長較熟悉,其餘委員對資料以外的資訊毫無所悉,尤其是家長或教師代表,完全不認識候選人,若有道聽塗說或資訊落差,恐怕對後選人不公平。
因此,委員們僅能憑資料判定及遵循程序進行研判,而資料的真實性,卻成為所有委員重要的研判關鍵,查訪與面談功能必須強化修訂。
八、最適合的遴選資料應該如何呈現?
依據本要點第十條:「各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及各校遴選作業時間由本府分次公告,並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候選人應於限期內檢附申請表、辦學理念、辦學績效與個人資料表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辦學理念、辦學績效與個人資料表均為表格化,也都使用多年,委員在不認識校長的情況下,僅憑校長提出的資料來作審查,似乎也難予判定,尤其校長辦學所獲得的功獎,以及學校建設所爭取的經費,還有學生參加競賽獲獎紀錄…等,可以等同於校長的辦學績效嗎?但如果一概否定,是否又扼殺校長的辦學績效?到底參加遴選校長應呈現何種書面資料?
任期內創新特色、爭取經費、正向新聞報導、績效進步、其他?另對此要點有規定志願最多十所,最少呢?雖都留有伏筆,但也卻是爭議之處。
九、「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替代校務評鑑,配套措施呢?
依據105年11月11日桃教小字第1050091196號函示,取消校務評鑑,改以「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作為校長遴選作業參據。過往,實施校務評鑑,主要分為「行政效能」、「課程發展」、「師資教學」、「學生輔導」、「環境設施」、「資源整合」等六大項,而校長任內的校務評鑑與校長遴選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校務評鑑所呈現出的綜合結果,對於校長遴選是一個極重要的參考價值。
然而,眾所周知校務評鑑過程繁瑣、勞師動眾、耗費人力,對於主管機關、學校都是非常沉重之負擔,任期屆滿之有心校長,可能早在一年就先內部評鑑,製做表格、購買卷夾、印製檔案、布置會場、安排接送、打理一切、安排人員(教師、家長、學生),搞得任期屆滿學校勞民傷財,更有許多評鑑內容又與統合視導項目重疊,真讓基層苦不堪言。
自104年起本市取消校務評鑑,取而代之的是「參加遴選校長的辦學訪查紀錄」,省掉了繁文縟節,回歸真實層面的訪查,基層學校叫好。取而代之的訪查紀錄送交遴選委員會研判,卻成為非常重要的關鍵資料。
由經過遴選洗禮的「訪查紀錄」看出許多地方待強化:(一)訪視委員的聘任應齊一化。(二)訪視委員的行前共識或SOP應齊一標準。(三)訪視委員的迴避作用。(四)訪視紀錄應有保密約定。(五)訪視對象:教師、學生、家長的選取應有相同標準。(六)訪視內容應有量與質的描述,如任期內主任的更替數量、經費爭取數量、班級數變化…等等。(七)訪視紀錄的撰寫應規格化,避免二位以上委員各自表述,南轅北轍。(八)第一波後提出留任、調動的校長,如何在遴選啟動期間實施訪查?
十、倫理價值的選擇,該留?該捨?
現職校長留任與調任的校長年資,以及候用校長期別,在遴選過程中並未於作業要點中詳明「考量」年資與期別,但投票過程中,留任、調任校長的服務年資確實是考量的「默契」,也是一種尊重倫理的做法。
假設2位校長(其一年資6年,其二年資4年)均爭取A校,委員也會有「默契」的方式,讓6年者優先勝出,為何?為鼓勵校長能在同一個學校待滿任期,避免學校經常換校長,此種默契就是所謂的倫理,在潛規中進行。在數波現職校長調動完成後,僅剩實缺學校,必須安排候用校長接任時,候用校長的期別是否應該被打破?還是以前期的優先?若如此,優點是一定有得分發。
缺點是後期的若先分發,前期恐怕會有庫存滯銷,並反饋質疑儲訓的功能何在。如果選擇後者,儲訓就應該有淘汰機制,讓不適合當校長的人在儲訓中就接受淘汰,建立嚴謹的儲訓及格與淘汰制度,打破期別參加遴選。
投票過程校長年資、候用期別的默契,早存在於校長遴選作業中多年,從未公開但確實存在的「倫理默契」。倫理價值是文化長期的累積,要解構再建構當然可以,但是舊台北縣尤清縣長時代的遴選亂象,最終還是回到倫理價值(折衷方式)。
若要採顧客導向(買方市場)讓出缺學校有最大選擇權,合格者均可以在同一波同一校遴選PK,留任、調任、候用就必須放在同一平台一起同時競爭,拋除本要點第七項之「遴選作業順序」規則,以顧客導向遴選,不需尊重倫理,不用理會默契,如此做才是完全的解構倫理,如不是,遑論顧客導向,回歸倫理層面吧!
十一、遴選制度的系統化思維
遴選的終極目標是:(一)遴選是在決定適不適合,不是判定校長適不適任,對選上與否,都應該給予參選校長尊重與尊嚴。(二)辦學績效與校務評鑑是校長遴選的重要參考指標,但校務評鑑或辦學訪查不等於校長的辦學績效。
校長遴選涉及前端的甄選、儲訓,與後端的任用,結構性與系統化思維必須環環相扣、前後關聯。校長遴選衍生的價值選擇、以及主管機關的行政思維、前置作業及過程安排,都是牽一髮動全身的關鍵。要依據什麼標準來選適任的校長? 最合適的校長? 系統化思維才是永續安定的基石。
總之,如美國學者Rawls說過,要建立一個適當的正義原則,必須建構一個純粹的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亦即建立一個正確或公平的程序,只要正當地依照程序,無論結果如何,就是公平。使用制度的人應該有參與制定程序的機會,校長遴選要點從來未讓全體校長參與制定,以致要點多有疏漏,被操作的校長要有充分表達想法的機會。校園民主早已深化,自己的課綱都可以自己審,校長遴選要點也要自己定啊!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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