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投資的後果,被「詐騙」到底是誰的責任?

作者 談談

2016/09/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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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育盛律師 )

前幾天有一位穿著扮很時尚且很貴氣的婦人來到我的事務所,哭著訴說著她遭到銀行的詐騙的,我心想若是銀行行員的詐騙行為,這可不得了,得要通知銀行及主管機關來處理這件事,但她卻說是遭到銀行本身的詐騙,不是只有行員…

在她訴說著整個故事經過當中,我回憶起前些日子看到的幾則新聞,裡面若不是是描述著投資人和銀行的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等複雜高風險衍生性商品投資爭議,由於所涉及金額之層面太廣太大,因此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將提出一些解決的管道及機制等等,…。就是在說此類受害者,大多是企業裡的貴婦,或者是說銀行理財專員是如何銷售賺取豐厚的獎金等等,…。

講到這裡,我想讀者們應該也看得頭暈腦脹的,是不是太複雜、太專業了些。沒錯,而且說實在的,根本也沒有講到該如何解決,於整件事件的解決也於事無補。

依我的研究,整件事的過程,某些金融機關可說是完全是居於一個大大違法的狀態。不過,我在這裡並不是要談銀行在賣衍生性商品過程是錯在那裡,而是想藉這個爭議事件和大家聊一些我的想法。

事實上,這些投資人大多是有錢的中小企業,有些甚至是大型企業,但很有趣的是,實際在操作投資及承購的人,並非這些中小企業的實際負責人,也不是負責管帳的財務大臣,竟然是那些平常沒在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夫人們(董娘們),更有趣的是,這些董娘們在承購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方式也不是直接承購,而是很大費周章地先在境外設立OBU公司帳戶,再透過這間OBU公司來承購。

而這些董娘們據我的觀察,總是有些明顯特徵,大多是在銀行裡擁有很多存款、願意花錢,且較在乎自己的社會地位與尊顏的上流社會人士,通常也是和一群董娘聚在一起消費,俗稱董娘團。因為這些人有錢又有閒,所以銀行理財專員們就百般積極的討好這些人,據了解有些更帶她們去國外旅遊,等和這些董娘有了交情後,便利用人情向這些董娘推銷這類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是高風險所以其獲利也是非常的可觀。

所以一旦董娘團裡有一人承購了,其他董娘們便會為了面子而跟進,但究竟買了什麼,說實在的這些董娘們其實也不太清楚,只看到其他董娘在承購初期賺了錢,為了面子不服輸所以也跟著買了,想說其他董娘既然沒事,應該是穩當的,所以也就大筆金額跟進,等到真正發生了虧損時,才恍然大悟,但也為時已晚,導致負債常常也動輒上百萬美金。

另外,賣的人也就是銀行本身,其實說穿了,他們也不是很清楚他們當初在賣的是什麼衍生性金融商品,只知道這些商品的標的金額很高,未來在核算考績上一定會有很好的成績,當然隨之而來的也會有很豐渥的獎金,也因此他們拼了老命也要積極推銷。

但有一點他們倒是知道的,也就是這類商品的風險很高,所以他們也不直接銷售給個人,因為台灣的金保法很保護個人投資人,所以我所看到的,大多是以設立境外OBU公司帳戶來承購,如此一來便可規避台灣金保法的保護。

所以,這整起事件說穿了,就是金融機構為了賺錢、為了業績,找了有錢又有閒的且搞不清楚狀況的董娘們,承購了連金融機構本身都不是很了解的高風險金融商品,然後慘賠時就只有董娘們倒楣,不,不只是董娘們倒楣,而是董娘們全家一塊倒楣,甚至是家離破粹。

所以,貪心的人是金融機構,也是董娘們,至於誰是詐騙的人呢?這點或許是明知違法仍涉法販售的諸金融大官們吧,而主管機關呢,我則認為也應該要好好來管理一下金融秩序了,因此台灣如果一下子好百家企業倒閉了,倒楣的還是台灣本身,您說是吧。

(PS:以上僅是就部分新聞所導報及個人接案之事實,所為之善意評論,並無指涉任何自然人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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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9/0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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