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竟是不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 草不除

2016/06/27 11:37

右手食指不斷敲擊著桌面,阿丁一個人坐在即將開門的店鋪中。桌上放著手機,顯然地,他在等一通電話。應該是通重要的電話。

雖然已接近黃昏,小店鋪仍悶熱得讓人焦慮,阿丁卻目不轉睛地看著手機。
響了,一把接起來。

「林有蔭……林……是林有蔭嗎?」

「呵……」伴隨著呵欠,那頭回應得很不耐煩。

「是Michael!我要跟你講多少遍,叫我Michael林!好嗎?阿丁,你這個人真的很遲鈍,遲鈍得……讓我覺得很煩。」

阿丁閉上眼睛,壓住了情緒:「上次我跟你商量加租的事,你決定如何?」

「加啊!附近的鋪子都加了,我沒有理由不加你的嘛。唉,會引起公憤地。」

「可你明明知道我的情況!」

「對!所以我決定加少一點,並且很有誠意的親自打電話給你。老同學,我對你可算是盡了人事,又聽了天命囉。臺北市鬧區的租金,居然有這個數字。嘖嘖,你該知足啦。嗯……就這樣吧,有什麼事,你再跟仲介談。」

當然,電話掛了。

坐在桌前,阿丁心裡明白。安養院裡的父親、患有憂鬱症的老婆、嗷嗷待哺的女兒以及店裡的一切開銷。他實在無法從每月收支中再擠出一滴水來。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七年同學的情誼可真厚啊。我等了一個星期,他還是這樣敷衍我。」怒從中來,阿丁握著拳頭

「只不過比較會投胎,這種人不教訓不行。」從後廚房,拿出了一只麻袋,阿丁快步的走出了店鋪,騎車而去。

再次看到他已經是一天後了。坐在派出所裡,阿丁向警察說著毆打林有蔭的經過。

「我實在氣不過,所以用麻袋套著他的頭打了一頓。可是回家以後,我真的很後悔。應該還有商量的餘地的……我來自首,希望能表達我的悔意。

「什麼?自首?」警察哼了一聲,放了段監視畫面給阿丁看。片中一個與阿丁身形相似的人,戴著安全帽,從林有蔭住宅的庭院裡走出來,騎上一台白色機車離去。時間記錄在凌晨一點多。

「這是你的車吧!那你一定跟車上的人很熟囉?哼!我們調出監視畫面,早就懷疑是你。這個時候你才來警局,已經不算自首了。像你這款的,還是好好關幾年卡好啦!」

阿丁傻了,坐在冰涼的板凳上,內心的惶恐又加深了一層……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以上這則故事,是小弟在讀過幾篇判決書之後改編的。現實中的波麗士大人可能沒有這麼壞(雖然小弟遇到的都滿兇的)。

自首,在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它的要件是,在「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其中任一個還沒被「有偵查權力的公務員發覺」前,自動申告其犯罪並且表明願意接受裁判者。就有可能適用自首,並減輕罪責。

「犯罪事實」、「犯罪人」、「有偵查權力的公務員」應該都一目了然,有趣的是「發覺」,到底什麼叫做發覺呢?

想當然耳,「發覺」絕對不是確定一個人有罪,不然法官還要審啥?實務判決說:「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1]

這段引文有點長,但我們不難看出,法官對於「發覺」的看法不以警察確認你是犯人為必要。只要有證據合理懷疑你,就行。

講到這裡,我們可能有個疑惑。那我們定「自首」的目的是什麼呢?為什麼一個人主動地向警方投案,我們要給他減刑的機會呢?嗯……應該是要給犯罪人一個悔過的鼓勵吧!畢竟回頭是岸啊!如果你這麼想,那就錯了!

讓我們再看看判決怎麼說,只要警方有確切的證據懷疑你是嫌犯,你就不能自首了。也就是說如果警方在現場發現了能證明是你的有力證據(可能是採集到的指紋或監視器的畫面等等),就算你攜家帶眷,老老實實的來投案,並清楚講出犯罪過程。不好意思,這都不算是「自首」了。由此看來,「自首」絕不是在鼓勵犯罪人的悔悟。

如果不是為了獎勵犯罪人真誠的悔意,那是為何呢?我們能猜到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節省了「司法資源」。在偵查單位還沒有勞師動眾的辦案之前,如果你跑來跟警方說,嘿!就是我啦!老兄,不用查了,犯人就是我。這樣的情形正是符合了「發覺之前」的要件,自然也就是刑法62條獎勵的對象啦!

如此推斷,有理。但有趣的是,在民國94年的修法理由中,立法者卻又告訴我們,自首的目的是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2] 這與我們在上面司法者判決中看到的,好像又不是同一回事了,真叫人摸不著頭腦啊!如此看來,故事裡的阿丁,依判決的規則,當然不算自首。警方都拿出「監視錄影」這張王牌了,你還有何話可說?

我想,對於犯罪的懲罰,是絕對必要的。本該有適當的應報,來遏止犯罪的發生。但換一個角度想,一個真誠悔悟的心,是否也誠為可貴呢?訂定「自首」的目的究竟為何?是鼓勵願意回頭的浪子,還是獎勵沒有浪費司法資源。各位看官,你們怎麼看呢?

*故事純粹虛構,雷同實屬不幸。撰文僅為評析,有事請洽專業。


[1] 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5969號判決。

[2] 立法院網站提供之刑法62條0940107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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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草不除

  • 可憐的清大文科菸酒生。 念歷史,但更愛法律。 常談人權,但愛貓成奴。 讀過軍校,但跑不完3000公尺。 在劇場長大,但沒勇氣做職業演員。 食量不大,但就是會胖…… 對!洒家「草不除」,就是會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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